佛陀正覺後2456年/西元2024年

因緣法之原說與奥義(五)

Ven. Bhikkhu Vūpasama 隨佛法師
選錄自隨佛法師著《原始佛法與佛教之流變》2010年6月初版 部份內容
接《正法之光》第四十一期 p.18 ~ p.41

7-1-2-2-5-4. 錯解識、名色為俱生、相依 之經誦的修正

7-1-2-2-5-4-1. 修正經誦的基本根據

在十二因緣的說明上,目前部派傳誦的《相應部》『因緣相應』67,65 經與《相應阿含》288,287經,當中的經說陳述都有些部份是缺乏「無明」、「行」的說法。問題的主要原因,是出自《舍利弗阿毘曇論》採用提要句頌之「名色緣識,識緣名色」作為解義標準的錯誤,進而產生「識」與「名色」是「俱生、共生、和合生」與「相依生」的不當部派觀點,而這些部派義解都悖離了「緣生」的真義。

例如:分別說系傳誦的《相應部》『因緣相應』65 經,在闡述十二因緣的集法、滅法時,提出「此識由此以還,無超進名色,於此限度」的新義解,並且缺漏「無明」、「行」的陳述,這是出自分別 說 部 配合「識」與「名色」為「俱生、共生」的錯誤部派義解,而有的不當刪改。

說一切有部傳誦的《相應阿含》287 經,關於集法的陳述,揉雜了分別說部「此識由此以還,無超進名色,於此限度」的新義解,而提出「齊識而還,不能過彼」的部義經句,也同樣缺乏「無明」、「行」的陳述。然而,《相應阿含》287 經在「滅法」的說明上,依然保留「十二因緣法」的古說,雖在「集法」缺乏「無明」、「行」的陳述,但是在「滅法」的說明上還保有「無明」、「行」的記載。《相應阿含》287 經在「集法」、「滅法」的不一致,顯示其中必有問題。

若要證明《相應部》『因緣相應』65 經及《相應阿含》287 經中,「無明」、「行」的陳述是原有經說的傳誦,除了對照「集法」及「滅法」的內容差異以外,還另有更為明確的證據。

首先這兩篇經文都有提到 釋迦佛陀如實見「集法」與「滅法」之後,隨即自說得「古仙人道」,或「古佛之道」,謂八聖道。由於如實知見集法、滅法與八聖道,即是如實知「四聖諦(初轉、四行)」,所以在《相應部》『因緣相應』65 經及《相應阿含》287 經的後半篇,都有提出 釋迦佛陀如實見「十二支緣生法的四聖諦」,即「見老病死,老病死集,老病死滅,老病死滅道跡;見生……;有……;取……;愛……行,行集,行滅,行滅道跡」。見《相應部》『因緣相應』65 經、《相應阿含》287 經:

《相應部》12.65 經:「諸比丘!同此,我發見過去正覺者通行之古道、古徑。諸比丘!過去諸佛所通行之古道,古徑者何耶?即此八支聖道。即:正見……正定。

諸比丘!此乃過去正等覺者通行之古道、古徑。追隨其道,隨其道而行,則知老死,知老死之集,知老死之滅,知趣滅老死之道跡。追隨其道,隨其道以行,知生……知有……知取……知愛……知受……知觸……知六處……知名色……知識……追隨其道,隨其道以行,知行,知行之集、知行之滅、知趣行滅之道跡。知此,我以示比丘、比丘尼、優婆塞、優婆夷。諸比丘!如是梵行繁榮、增廣,示知眾多人等,予增大,依人天而善說示。」

《相應阿含》287 經:「我時作是念:我得古仙人道,古仙人逕,古仙人道跡;古仙人從此跡去,我今隨去。……今我如是,得古仙人道,古仙人逕,古仙人跡;古仙人去處,我得隨去,謂八聖道:正見、正志、正語、正業、正命、正方便、正念、正定。

我從彼道,見老病死,老病死集,老病死滅,老病死滅道跡; 見生……;有……;取……;愛……; 受……; 觸……; 六 入 處……; 名色……;識……;行,行集,行滅,行滅道跡。我於此法,自知、自覺,成等正覺。」

十二因緣法的「行集,行滅」,是「無明集是行集,無明滅是行滅」。見《相應部》『因緣相應』28 經、《相應阿含》355 經:

《相應部》12.28 經:「由無明之集,而有行之生起,由無明之滅、而有行之滅。」

《相應阿含》355 經:「云何行集覺知?謂無明集是行集,如是行集覺知。云何行滅覺知?無明滅是行滅,如是行滅覺知。」

由「十二支緣生法之四聖諦」的陳述,可證知《相應部》『因緣相應』65 經及《相應阿含》287 經中,「無明」、「行」的陳述是原有經說的傳誦。

除此以外,出自大眾系傳誦的漢譯《增壹阿含》(38)『力品』第 4 經,經說的內容等同《相應部》『因緣相應』65 經、《相應阿含》287 經的傳誦。『力品』第 4 經,在「十二因緣的集法、滅法」的說明,都完整保留「無明」、「行」的傳誦。見《增壹阿含(38)『力品』第4 經1

《增壹阿含》38.4 經:「爾時,世尊告諸比丘,我本為(菩薩【註】)時,未成佛道中有此念,此世間極為勤苦,有生、有老、有病、有死,然此五盛陰不得盡本原。

是時,我復作是念,由何因緣有生、老、病、死?復由何因緣致此災患?當思惟此時,復生此念:有生則有老、病、死。爾時,當思惟是時,復更生念,由何因緣有生?此由有而生。復生此念,有者,何由而有?當思惟是時,便生此念:此有由受而有。復念,此受何由而有?爾時,以智觀之,由愛而有受。復更思惟,此愛何由而生?重觀察之,由痛而有愛。復更思惟,此痛何由而生?當作是觀察時,由更樂而有此痛。復重思惟,此更樂何由而有?我生此念時,緣六入而有此更樂。時我重思惟,此六入何由而有?觀察是時,由名色而有六入。

時我復作是念:名色何由而有?觀察是時,復由識而有名色。此識何由而有?觀察是時,由行生識。時我復作是念:行何由而生?觀察是時,行由癡而生;無明緣行,行緣識,識緣名色,名色緣六入,六入緣更樂,更樂緣痛,痛緣愛,愛緣受,受緣有,有緣生,生緣死,死緣愁、憂、苦、惱, 不可稱計,如是名為苦盛陰所習。

我爾時復作是念,由何因緣滅生、老、病、死?我觀察是時,生滅,(則)老、病、死滅。時復生此念:由何而無生?觀此生緣有滅,生則滅。復念:由何而無有?時生此念,無受則無有。時我生此念:由何滅受?觀察是時,愛滅,受則滅。復生此念:由何而滅愛?重更觀察,痛滅,愛則滅。復思惟,由何而滅痛?觀察是時,更樂滅,則痛滅。復思惟,更樂何由而滅?觀察是時,六入滅,則更樂滅。復觀此六入何由而滅?當觀察時,名色滅,則六入滅。復觀名色何由而滅?識滅,則名色滅。復觀察此識何由而滅?行滅,則識滅。復觀此行何由而滅?癡滅則行滅,行滅則識滅,識滅則名色滅,名色滅則六入滅,六入滅則更樂滅,更樂滅則痛滅,痛滅則愛滅,愛滅則受滅,受滅則有滅,有滅則生滅,生滅則老、病滅,老、病滅則死滅,是謂名為五 盛陰滅。

時我復生此念,(此識最為原首,令人致此生、老、病、死,然不能知此生、老、病、死生 之原本,【註】)猶如有人在山林中,行逐小徑道,小復前行,見舊大道,古昔諸人在中行處。是時,彼人便復此道,小復前進,見舊城郭、園觀、浴池,皆悉茂盛,但彼城中無有居民。此人見已,還歸本國,前白王言:『昨遊山林見好城郭,樹木繁茂,但彼城中無有人民。大王!可使人民在彼城止住。』是時,國王聞此人語,即居止人民,然此城郭還復如 故,人民熾盛,快樂無比。 」

在《增壹阿含》『力品』第 4 經可以發現該經的漢譯經句,有「菩薩」的用語,此語是《舍利弗阿毘曇論》的論義融攝,《相應阿含》287 經無有此語。另在十二因緣的用語上,是將「緣六入有觸」的「觸」譯為「更樂」,「緣觸有受,緣受有愛」的「受」譯為「痛」,而「緣 愛 取,緣取有有」的「取」卻改為「受」,這是絕然不同於廣大經說的傳譯,應當是出自當時譯經師的意見。

此外,《增壹阿含》『力品』第 4 經中,在已經明見集法、滅法之後,見古佛之道前,有「此識最為原首,令人致此生、老、病、死,然不能知此 生、老、病、死生之原本」等句,這是《相應部》『因緣相應』65 經與《相應阿含》287 經無有的經句,此句應是為了融攝《相應部》「此識由此以還,無超進名色,於此限度」之部義經句的增新,但此句置放的位置卻不同於《相應部》『因緣相應』65 經與《相應阿含》287 經。

『力品』第 4 經在經說的後段,也同樣指出如實見「十二支緣生法的四聖諦」。見《增壹阿含》(38)『力品』第4 經:

《增壹阿含》38.4 經:「諸比丘當知,我昔未成(菩薩)時,在山中學道,見古昔諸佛所遊行處,便從彼道,即知生、老、病、死所起原本,有生有滅,皆悉分別:知生苦、生習、生盡、生道,皆 悉 了 知,有……; 受……; 愛……;痛……; 更 樂……; 六 入……; 名 色……;識……;行……;癡亦復如是

無明起則行起,行所造者復由於識,我今以明於識,【註】)今與四部之眾而說此本,皆當知此原本所起。知苦、知習、知盡、知道,念使分明,以知六入,則知生、老、病、死;六入滅則生、老、病、死滅。是故,比丘!當求方便,滅於六入。如是,諸比丘!當作是學。」

『力品』第 4 經在講述「十二支緣生法的四聖諦」之後,又有「無明起則行起,行所造者復由於識,我今以明於識」的經句,此句也是《相應部》『因緣相應』65 經、《相應阿含》287 經無有的經句,此句有「行所造者復由於識」的說法,是少見的部派義解,完全不合經說的廣大共義,同樣不可信。

如是可見,部派佛教三大部派(阿難系說一切有部,優波離師承分別說系銅鍱部、大眾系【註】可能是說出世部)的經說傳誦,在「古佛之道」的經說中,都保留了「十二支緣生法的四聖諦」,共同傳誦的「行,行集,行滅,行滅道跡」,清楚的證明「無明」與「行」是《相應部》『因緣相應』65 經、《相應阿含》287 經原有的經說傳誦。「此識由此以還,無超進名色,於此限度」、「齊識而還,不能過彼」的部義經句,是後世部派義解的融攝誤傳,絕不可信。

同此,藉由《相應部》『因緣相應』67 經與《相應阿含》288 經的『蘆束喻』,導向「識」與「名色」是「相互依持」的部派義解,也是不可信受的部派增新。

因為古老經說與部派論義之間的差異,《相應部》『因緣相應』67,65 經與《相應阿含》288,287經之間的經誦不一致,應當依據《相應阿含》551,239,250,39,377,71,372,371,334,749 經 及《相應部》『蘊相應』3,54,120,105,21 經、『六處相應』109,191 經、『因緣相應』64,12,11 經、『根相應』53 經的經法傳誦,將不當的經誦與經義予以修正、還原。古老經法的教導引證如下:

1.眾生貪愛「六識」

《相應阿含》551 經:「眼流者,眼識起貪,依眼界貪欲流出,故名為流。耳;鼻;舌;身;意流者,謂意識起貪,依意界貪識流出,故名為流。」

《相應部》22.3 經:「居士!色界是識之家, 色界中貪所繫之識,名為住家。居士!受界是識之 家,受界中貪所繫之識,名為住家。居士!想界是 識之家,想界中貪所繫之識,名為住家。居士!行 界是識之家,行界中貪所繫之識,名為住家。」

2.貪愛六識,形成六根追逐六境,復生六識 (識陰)的繫縛

《相應阿含》239 經:「我今當說結所繫法及結法。云何結所繫法?眼、色,耳、聲,鼻、香,舌、味,身、觸,意、法,是名結所繫法。云何結法?謂欲貪是名結法。」

《相應阿含》250 經:「尊者摩訶拘絺羅問尊者舍利弗言:『云何尊者舍利弗!眼繫色耶?色繫眼耶?耳、聲,鼻、香,舌、味,身、觸,意、法;意繫法耶?法繫意耶?』尊者舍利弗答尊者摩訶拘絺羅言:『非眼繫色,非色繫眼,乃至非意繫法,非法繫意。尊者摩訶拘絺羅!於其中間,若彼欲貪,是其繫也。尊者摩訶拘絺羅!譬如二牛,一黑、一白,共一軛鞅縛繫。人問言:為黑牛繫白牛?為白牛繫黑牛?為等問不?』答言:『不也,尊者舍利弗!非黑牛繫白牛,亦非白牛繫黑牛,然於中間若軛,若繫鞅者,是彼繫縛。』」

《相應部》35.109 經:「比丘等,何者為可繫縛之法耶?何者為繫縛耶?諸比丘!眼為可繫縛之法,凡對此生欲染,於此即是繫縛。耳是……鼻是……舌是……身是……意為可繫縛之法也,凡對此生欲染,於此即是繫縛。諸比丘!此等稱為可繫縛之法,以此稱為繫縛。」

《相應部》35.191 經:「尊者大拘絺羅告尊者舍利弗曰:『友舍利弗!眼是諸色之繫縛耶?諸色是眼之繫縛耶?如何?耳……鼻……舌……身……意是諸法之繫縛耶?諸法是意之繫縛耶?如何?』(尊者舍利弗答:)『拘絺羅!眼非諸色之繫縛,諸色非眼之繫縛,於此兩者,為緣所生之欲染,此始為繫縛。耳……鼻……舌……身……意非諸法之繫縛,諸法非意之繫縛,於此,凡此兩者為緣所生之欲染,此始為繫縛

友!恰如:有黑色之牛與白色之牛,以一鎖或索將之結合,若言黑牛繫縛白牛,或白牛繫縛黑牛者,彼作如是言者,彼語為正語否?』(尊者大拘絺羅答:)『友!不然。』(尊者舍利弗曰:)『友!黑牛非繫縛白牛,白牛亦非繫縛黑牛,兩者若以一鎖或索將之結合,此始為繫縛。同此,友!眼非諸色之繫縛,諸色非眼之繫縛,於此,凡以此兩者為緣所生之欲染,此始為繫縛。耳……;鼻……;舌……;身……;意非諸法之繫縛,諸法非意之繫縛,於此,凡以此兩者為緣,所生之欲染,此始為繫縛。

友!若眼為諸法之繫縛,若諸色為眼之繫縛 者,此梵行即不能善滅盡苦。友!眼非諸色之繫縛,諸色非眼之繫縛,於此兩者為緣而生欲染,此始為繫縛,是故梵行能善滅盡苦。耳……;鼻……;舌……;身……;意非諸法之繫縛,諸法非意之繫縛,於此兩者為緣而生欲染,此始為繫縛,是故梵行乃能滅盡苦。」

3.五種子喻,說明「愛識與色、受、想、行 (即六根、六境,簡稱名色),輾轉生長增 廣」

《相應阿含》39 經:「若彼種子新熟堅實,不斷、不壞、不腐、不中風,有地、水界,彼種子生長增廣。比丘!彼五種子者,譬(四)取陰俱識。地界者,譬四識住。水界者,譬貪喜四取(陰)攀緣識住。何等為四?於色中識住,攀緣色,喜貪潤澤,生長增廣;於受、想、行中識住,攀緣受、想、行,貪喜潤澤,生長增廣。比丘!識於中若來、若去、若住、若沒、若生長增廣。」

《相應部》22.54 經:「諸比丘!此五種之種子,不壞…乃至…善貯藏,若有地、有水者,諸比丘!此五種之種子,得生長增廣耶?(答言:)『大德!是也。』

諸比丘!地界者,譬如可見四識住。諸比丘!水界者,譬如可見喜貪。諸比丘!五種之種子者,譬如可見識與食。諸比丘!於色封滯而住識者,以色為所緣,止住於色,近依喜而住,生長、增廣。諸比丘!於受封滯而住識者,乃……近依喜而住,生長、增廣。諸比丘!於想封滯……乃至……諸比丘!於行封滯而住識者,以行為所緣,而止住於行,近倚喜而住,生長、增廣。」

4.「愛識,根逐境為緣而生識,緣觸生受、 想、行(思)」的繫縛,即是四食的集起

《相應阿含》377 經:「有四食,資益眾生,令得住世,攝受長養。何等為四?一者、摶食,二者、觸食,三、意思食,四者、識食。諸比丘!於此四食,有貪、有喜,識住增長,乃至純大苦聚集。」

《相應部》12.64 經:「諸比丘!有情或眾生之住,求再生,為資益有四食。四食者何耶?麤或細之搏食、二觸食、三意思食、四識食是。諸比丘!此等之四食,為有情或眾生之住,求再生,為資益。

諸比丘!若於搏食,有貪、有喜、有愛、則對其有識之住、有增長。由識之住及增長,而有名色之顯現。由有名色之顯現,(而有諸行之增上。由有諸行之增上,【註】此句應是受《舍利弗阿毘曇論》影響而增新的論義經句)而有未來後有之再生。由有未來後有之再生,而有未來之生、老死。諸比丘!我謂由未來之生、老死,而有愁、有苦、有惱。

諸比丘!若於觸食,……諸比丘!若於意思食,……諸比丘!若於識食,有貪、有喜、有愛,於其有識之住、有增長。有識住增長,有名色之顯現,由有名色之顯現,(有諸行之增上。有諸行之增上,【註】此句應是增新的論義經句)而有未來之後有再生。有未來之後有再生,有未來之生老死,我謂有未來之生老死,而有愁、有苦、有惱。」

5.「愛識」則有「根、境的繫縛,復生識」, 此為「識食」;「識食」即五陰繫縛的「有 結」,有「識食」即有未來世「六處生」

《相應部》22.120 經:「諸比丘!以何為結法?以何為結耶?諸比丘!色是結法。於此欲、貪,於 此 即 是 結。受……想……行……識 是 結法。於此欲、貪,於此即是結。諸比丘!此名為結是結法。」

《相應部》22.105 經:「諸比丘!以何為有身耶?名為五取蘊。……以何為有身之集耶?當來有之渴愛……乃至……諸比丘!此名為有身之集。」

《相應阿含》71 經:「云何有身?謂五受陰。云何為五?色受陰,受、想,行、識受陰,是名有身。云何有身集?當來有愛,貪喜俱,彼彼樂著,是名有身集。」

《相應阿含》372 經:「何因緣故有識食?我則答言:能招未來有令相續生,有有故有六入處,六入處緣觸。……汝今應問:何緣故有有?我應答言:緣取故有有,能招當來有觸生,是名有。有六入處,六入處緣觸。

《相應部》12.12 經:「識食為未來之再有、再生之緣,因有識故有六處、緣六處而有觸。」

《相應部》48.53 經:「諸比丘!復次,無學之比丘,知於六根,即眼根、耳根、鼻根、舌根、身根、意根是。總此六根一切一切種,皆可滅於一切無餘,於任何他處不再生六根,此當知。」

《相應阿含》334 經:「緣眼、色,生不正思惟,生於癡,彼癡者是無明,癡求欲名為愛,愛所作名為業(業應修正為「食」)。如是比丘!不正思惟因無明,無明因愛,愛因為業(【註】「食」),業(【註】「食」)因為眼。耳、鼻、舌、身、意,亦如是說。」

根據《相應阿含》371 經、《相應部》『因緣相應』11 經的共同傳誦,是「愛集是食集,食集則未來世生老病死集」,而《相應部》『因緣相應』12 經指出「識食集」則有「未來生六入處生」。因此,《相應阿含》334 經說:「不正思惟因無明,無明因愛,愛因為業,業因為眼」,經句的「業」應當修正為「食」,修正為「愛因為食,食因為眼」。見《相應阿含》371經;《相應部》『因緣相應』11經:

《相應阿含》371 經:「六入處集是觸集,觸集是受集,受集是愛集,愛集是食集,食集故未來世生老病死、憂悲惱苦集,如是純大苦聚集。」

《相應部》12.11 經:「諸比丘!有此等四食,使有情或眾生存住,攝受為生。四食者何?或麤、或細之搏食,二是觸食,三是意思食,四是識食。諸比丘!此等四食使有情或眾生存住,攝受為生。諸比丘!此等四食,以何為因、以何為集、以何為生、以何為起耶?此等四食乃以愛為因、以愛為集、以愛為生、以愛為起。」

如前面引證的經文,漏盡、解脫的無學聖者(阿羅漢)已經「不受後有」,而「不受後有」是指「於任何他處不再生六根」,這不是指不再有後世之「識生」。

6.斷愚癡、貪欲、瞋恚是解脫,五陰滅盡即涅槃

《相應阿含》749 經:「若起明為前相,生諸善法時,慚、愧隨生;慚愧生已,能生正見。正見生已,起正志、正語、正業、正命、正方便、正念、正定,次第而起。正定起已,聖弟子得已解脫愚癡【註】、貪欲、瞋恚;如是聖弟子得正解脫已,得正知見:我生已盡,梵行已立,所作已作,自知不受後有。」(註:愚癡應在貪欲之前)

《相應部》22.21 經:「大德!曾說於滅、滅。大德!如何法之滅故而說滅耶?阿難!色是緣起所生、無常、有為,為盡法、壞法、離法、滅法者。彼之滅故說是滅。受是……想是……行是……識是緣起所生、無常、有為,為盡法、壞法、滅法者。彼 之滅故說是滅。阿難!如是之法滅故說是滅。」

《相應阿含》105 經:「仙尼!其第一師見現在世真實是我,如所知說者,名曰斷見。彼第二師見今世後世真實是我,如所知說者,則是常見。彼第三師不見現在世真實是我,命終之後亦不 見 我,是 則如 來、應、等正覺說,現法、愛斷,離欲、滅盡、涅槃。……仙尼!如是弟子,我不說彼捨此陰已,生彼彼處。所以者何?無因緣可記說故。欲令我記說者,當記說彼:斷諸愛欲,永離有結,正意解脫,究竟苦邊。」

《相應阿含》105 經清楚的提出「斷愛、離欲」的解脫者,當此生盡時是「捨此陰已,無因緣可記說」,無法記說此後生趣於何處,只能是說「斷諸愛欲,永離有結,正意解脫,究竟苦邊」,所謂滅盡、涅槃。

《相應阿含》105 經的經文中,提到「正意解脫」,此一語詞是受到《舍利弗阿毘曇論》之「意=識=心」的論義影響。原意是「斷貪愛」的解脫者,必是「愛識斷,不增長名色之緣;名色之緣不增長則識不復生長、增廣」,如是「緣愛而識、名色生結繫」的「識食」則斷,不受後有,自知解脫。因此,原是斷愛而識食斷、得解脫,即受到《舍利弗阿毘曇論》之「意=識=心」的論義影響,而改說是「心解脫」或「意解脫」。

根據《相應阿含》45,710,2 經及《相應部》『蘊相應』47 經,斷無明、生明才能斷我見,斷無明稱為「慧解脫」,離貪欲是為「心解脫(即斷識食、得解脫)」。見《相應阿含》45 經、《相應部》『蘊相應』47 經:

《相應阿含》45 經:「如是比丘!有意界,法界,無明界。愚癡無聞凡夫,無明觸故,起有覺、無覺、有無覺;我勝覺、我等覺、我卑覺;我知、我見覺,如是知、如是見覺,皆由六觸入故。多聞聖弟子,於此六觸入處,捨離無明而生明,不生有覺、無覺、有無覺;勝覺、等覺、卑覺;我知、我見覺。」

《相應部》22.47 經:「諸比丘!此處有無聞之凡夫,不見聖人…乃至…不順善知識之法,觀我是色,我以色有,我中有色,色中有我……觀受……想……行……識是我,我以識有,我中有識識中有我。有如是觀見,謂不離我。……然則,有聞之聖弟子斷無明而生明。彼人離無明而生明故,不思惟我,不思惟此是我,不思惟有,不思惟無,不思惟有色……無色……有想……無想……非想非非想。」

《相應阿含》710 經:「若彼比丘離貪欲,心解脫,得身作證;離無明,慧解脫。」

《相應阿含》2 經:「欲貪斷者說心解脫。如是心解脫者,若欲自證,則能自證:我生已盡,梵行已立,所作已作,自知不受後有。」

後世的部派傳誦受《舍利弗阿毘曇論》之「十結」論義的影響,認為「先斷我見,再斷貪欲、瞋恚,最後斷無明」,而有貪欲、瞋恚、愚癡的列舉此第,但是依古老的修證次第,應當是先斷愚癡,再斷貪欲、瞋恚,貪愛斷則識食斷、得解脫。見《相應部》『蘊相應』59 經、『諦相應』11 經:

《相應部》56.11 經:「我於此四聖諦,如是三轉、十二行相之如實智見已達悉皆清淨故,諸比丘!我於天、魔、梵世、沙門、婆羅門、人、天眾生中,稱之為無上正等覺之現等覺。又,我智生與見,我心解脫不動,此為我最後之生,再不受後有。」

《相應部》22.59 經:「波羅捺國,鹿野苑之因緣。……諸比丘!多聞之聖弟子,作如是觀者,則厭患色,厭 患受……想……行……識,厭患者則離貪,離貪者則解脫,解脫者則生已解脫智,知:生已盡、梵行已立、所作已辦、不受後有。世尊如是說已,五群比丘信受歡喜世尊之所說。又說此教時,五比丘無取著,而盡諸漏令心解脫。」

7-1-2-2-5-4-2. 修正《相應部》『因緣相應』67 經的傳誦

1.「愛」為結繫之「愛識緣名色,名色緣識」

提要句頌之「識緣名色,名色緣識」,根據「愛」為結繫,予以修正為「愛識緣名色,名色緣識」。

《相應部》『因緣相應』67 經(依元亨寺漢譯本為參照):

此經在元亨寺版漢譯經文中,表達「非共作」的譯文是「非自作、他作」,譯文語法不易與前句的「非自作」及「非他作」分清,容易誤以為是「非自作」及「非他作」的複誦。在此建議「非自作、他作」的經文,或許可修潤為「非自、他共作」;「無因作」的譯文是「非自作、非他作,無因生」,譯文的語法依然易與前文的「非自作」、「非他作」及「非自作、他作」混淆不清,不易使人清楚明白真正的意旨,在此也建議可重潤文為「非離自、他作而無因生」。當然,關於「共作」及「無因生」的原譯文,可留古不動,在此謹是建議而已!關於「緣識而有名色」的說法,修正為「緣愛識 * 而有名 色」

一九 「名色為自作耶?名色為他作耶?名色為自作、他作耶?或名色為非自作、非他作,無因生耶?」

二十 「友!拘絺羅!名色非自作,名色非他作,名色非自作、他作,名色亦非自作、他作,亦非無因生,是緣愛識*而有名色。」

二一 「友,舍利弗!識為自作耶?識為他作耶?識為自作、他作耶?識為非自作、非他作,無因生耶?如何?」

二二 「友!拘絺羅!識非自作,識非他作,識非自作、他作,識非自作、非他作,亦非無因生,是緣名色而有識。」

2.『蘆束喻』修正為『五種子喻』

『蘆束喻』的說法,是相合於採用「名色緣識,識緣名色」之提要句頌作為解義標準的誤解。因此,此篇經文的修正,應是根據《相應阿含》551,239 經及《相應部》『蘊相應』3 經、『六處相應』191 經 的共說,確認「愛識」是「識」與「名色」輾轉緣生不息的重點。如是,將『蘆束喻』予以移除,而改為《相應阿含》39經、《相應部》『蘊相應』54 經共說當中,舉『五種子依地、水而生長增廣喻』,作為「識」與「名 色(色、受、想、行)」是 依「貪 喜」而輾轉緣生的說明

接著,因為誤解「識」與「名色」為「俱生、相依」,而遺落的「無明」與「行」,也加以增補的重新還原為十二支緣生法。

接續前『1.「愛」為結繫』,《相應部》『因緣相應』67 經之『蘆 束 喻』予以修正為『五種子喻』:

二三 如今我等如是知尊者舍利弗之所說:「友!拘絺羅!名色非自作,名色非他作,名色非自作、他作,名色非自作、非他作,亦非無因生,是緣愛識*而有名色。」

二四 如今我等又如是知尊者舍利弗之所說:「友!拘絺羅!識非自作,識非他作,識非自作、他作,識非自作、非他作,亦非無因生,是緣名 色而有識。」

二五 「友!舍利弗!應如何知此所說之義耶?」「友!拘絺羅!如佛說五種子喻:彼五種子者,譬四取陰與識;地界者,譬四取陰緣識住,水界者,譬貪喜識攀緣四取陰住。何等為四?於色中識住,攀緣色,喜貪潤澤,生長增廣;於受、想、行中識住,攀緣受、想、行,貪喜潤澤,生長增廣。如是識與名色,緣貪喜故生長、增廣;緣愛識*而有名色,緣名色而有識,輾轉緣生、增廣。」

3. 補 正「無 明緣 行」,並 將「行」修 正 為 「見」的傳誦

根據《相應阿含》57,63,45 經及《相應部》『蘊相應』81,47 經的共說傳誦,「行」的定義應是「五陰是我、是常、是斷的妄見」,但是目前的定義採用《舍利弗阿毘曇論》新定義之「身行、口行、意行」的「行」(參考《正法之光》39 期 p.30~p.36 7-1-2-2-4 十二因緣之「行」的語義探究2 ),而用詞則經由將「行陰」另定義為「身行、口行、意行」,再採用「行陰」的用詞 saṅkhāra。由於承受《舍利弗阿毘曇論》將「見」改為「行」的不當影響,部派經誦陳述的「十二因緣」有「無明緣行」的說法。

因此,「無明緣行」的「行」,正確的用語應當還原為「見(巴利 diṭṭhi)」,而提要句頌也應修正為「無明緣見」。見《相應阿含》57,45 經、《相應部》『蘊相應』81,47 經:

《相應阿含》57 經:「愚癡無聞凡夫,於色見是我,若見我者,是名為行。彼行何因、何集、何生、何轉?無明觸生愛,緣愛起彼行。……彼愛受因……彼受觸因……彼觸六入處因……。彼六入處是緣起法,無常、有為(應譯有漏);彼觸、受、愛,行,亦是緣起法,無常、有為(應譯有漏)。……於受見是我……於想見是我……於行見是我……於識見是我……。

《相應部》22.81 經:「諸比丘!於此處有無聞凡夫,不見聖人,不知聖人之法,不順聖人之法,不見善知識……乃至……不隨善知識之法(此即不見五蘊集法、滅法之十二因緣)3,以見色為我。諸比丘!彼以見為行。此行以何為因?以何為集?從何而生?從何而現耶?諸比丘!若於無明觸所生之所受觸者,於無聞之凡夫,生渴愛,依此而生行。……雖不見色是我,亦不見我有色,我中有色,色中有我。但見受是我,見我有受,見我中有受,見受中有我。見想是我……。見行是我……。見識是我,見我有識,見我中有色,見識中有我。諸比丘!彼以見為行。……諸比丘!彼以常見為行。……諸比丘!彼以斷見為行。……諸比丘!於無明觸所生之所受觸者,無聞凡夫生渴愛,由此而生行。」

《相應阿含》45 經:「如是比丘!有意界,法界,無明界。愚癡無聞凡夫,無明觸故,起有覺、無覺、有無覺;我勝覺、我等覺、我卑覺;我知、我見覺,如是知、如是見覺,皆由六觸入故。多聞聖弟子,於此六觸入處,捨離無明而生明,不生有覺、無覺、有無覺;勝覺、等覺、卑覺;我知、我見覺。」

《相應部》22.47 經:「諸比丘!此處有無聞之凡夫,不見聖人…乃至…不順善知識之法,觀我是色,我以色有,我中有色,色中有我……觀受……想……行……識是我,我以識有,我中有識識中有我。有如是觀見,謂不離我。……然則,有聞之聖弟子斷無明而生明。彼人離無明而生明故,不思惟我,不思惟此是我,不思惟有,不思惟無,不思惟有色……無色……有想……無想…… 非想非非想。」

此外,「五陰是我、是常、是斷」的「妄見」是緣無明而起,而「貪愛」也是緣無明而起。但是,在提要句頌的結構中,關於「貪愛」的緣起句頌,是安設在「受」之後,謂「緣受有愛」。

提要句頌多是省略的表達,實際上「愛」的因緣不是「受」。如同五陰的受陰、想陰、行陰都是「緣觸」而起,但是在「十二因緣」的提要句頌中,也只是說「緣觸有受」,卻不見想陰、行陰的緣起句頌。

如是,提要句頌之「緣受有愛」的真實義,是接續「緣六處生觸,緣觸生受、想、行(思)」而 有「愛」的 緣 生,這 是 暗 指《相 應 阿 含》334,266 經、《相應部》『蘊相應』99 經的經義,是「於六觸入處不正思惟有無明(即不正思惟五陰的緣起而有無明),無明所蓋,愛結所繫,眾生生死輪迴」。因此,緣不正思惟有無明,緣無明而有妄見與貪愛。不論是「五陰是我、是常、是斷」的「妄見」,或是「於緣生之五陰,生是常、樂、我、淨的貪愛」,都是緣無明而起。但是在提要句頌的表達上,是「無明緣行(見*)」、「受緣愛」。

接續前『2.名色緣識,愛識*緣名色』,《相應部》『因緣相應』67 經缺少無明、行(見*)的陳述,應予以修補:

二六 「友,舍利弗!愛識*為自作耶?愛識*為他作耶?愛識*為自作、他作耶?或愛識*為非自作、非他作,無因生耶?」

二七 「友,拘絺羅!愛識*非自作,愛識*非他作,愛識*非自作、他作,愛識*亦非自作、非他作,亦非無因生,是緣行(見*,部派佛教將「我見、常見、斷見」說是「行」,原始佛 教說是「見」)而有愛識*

二八 「友,舍利弗!行(見*)為自作耶?行(見*)為他作耶?行(見*)為自作、他作耶?或 行(見*)為非自作、非他作,無因生耶?」

二九 「友,拘絺羅!行(見*)非自作,行(見*)非他作,行(見*)非自作、他作,行(見*)亦非自作、非他作,亦非無因生,是緣無明而有行(見*)

緣無明而有行(見*),緣行(見*)而有愛識*,緣愛識*而有名色,緣名色而有識; ;; ;緣愛識*而有名色,緣名色而有六處……如是,此 乃全苦蘊之集。」

三十 「友,拘絺羅!若五種子有地而無水,則不生長、增廣。如是識與名色,貪喜滅故不復生長、增廣。緣無明之滅而有行(見*)滅,緣行(見*)之滅而有愛識*滅,緣愛識*之滅而有名色滅,緣名色之滅而有識滅; ;; ;緣愛識*之滅而有名色滅,緣名色之滅而有六處滅…… 此乃全苦蘊之滅。」

……我等對尊者舍利弗之所說,應以此等三十六事當予隨喜

4. 三十六事讚嘆的修正

4.1 經說內容

目前部派誦本的《相應部》『因緣相應』67經,關於三十六事讚嘆,是對十二支緣生法的每支說法,各用了「法師比丘、行法隨順法比丘、達現法涅槃比丘」的三種讚嘆,共有三十六事。見《相應部》『因緣相應』67 經:

……我等對尊者舍利弗之所說,應以此等三十六事當予隨喜

三十 友!若比丘,依老死之厭離、離貪、滅而說法,則適稱為法師比丘。友!若比丘,行老死之厭離、離貪、滅,則適稱為行法、隨順法比丘。友!若比丘,對老死之厭離、離貪、滅,不取著、予解脫,則適稱為達現法涅槃比丘

……友!若比丘,生之厭離……若有之……若取之……若愛之……若受之……若觸之……若六 處 之……若 名 色 之……若 識 之……若行之……

友!若比丘,依無明之厭離、離貪、、說法,適稱之謂法師比丘……行法隨順法比丘……對無明之厭離、離貪、滅,不取著、予解脫,則適稱為達現法涅槃比丘。」

這是引用的是臺灣元亨寺翻譯的版本,在元亨寺翻譯的版本中,關於三種讚嘆的經文,當中有幾點錯誤需要指正出來。

4.2 說法法師的說法內容:

元亨寺版《相應部》『因緣相應』67 經說:「依老死(、生……無明)之厭離、離貪、滅而說法,則適稱為法師比丘」。

「厭離、離貪、滅」的「滅」,是指「五陰已滅」的涅槃。見《相應部》『蘊相應』21 經:

《相應部》22.21 經:「具壽阿難白世尊曰:『大德!曾說於滅、滅。大德!如何法之滅故而說滅耶?』(佛曰:)『阿難!色是緣起所生、無常、有為,為盡法、壞法、離法、滅法者,彼之滅故說是滅。受是緣起所生……想是緣起所生……行是緣起所生……識是緣起所生、無常、有為,為盡法、壞法、離法、滅法者,彼之滅故說是滅。』」

滅法!是指五陰是「緣生之法」,也即是「緣滅而滅之法」;滅!是指「五陰已滅」的涅槃。滅!絕不可能是目前的情境。本段經文的原義,應當是勸勉學人依「老死(、生……無明)滅盡的涅槃」作為修行的方向,絕不是指現在已經涅槃。

對照巴利經文、英譯與其他漢譯,可以更清楚的確知此一經說原義。對照如下:

1) 巴利經文 pāli S.N.12.67

jarāmaraṇassa ce, āvuso, bhikkhu nibbidāya(為了)virāgāya(為了) nirodhāya(為了) dhammaṃ deseti, dhammakathiko bhikkhūti alaṃ vacanāya.

2) S.N.12.67 英譯(選自菩提比丘的譯文)

If, friend, a bhikkhu teaches the Dhamma for the purpose of revulsion towards aging-and-death, for its fading away and cessation, he can be called a bhikkhu who is a speaker on the Dhamma.

3) S.N.12.67 漢譯(選自莊春江的譯文)

學友!如果比丘對老死(、生……無明)是為了厭、離貪、滅而教導法,「說法比丘」是適當的言說。

4) S.N.12.67 元亨寺版的漢譯

友!若比丘依老死(、生……無明)之厭離、離貪、滅而說法,則適稱為法師比丘。

參考元亨寺版漢譯《相應部》,提到說法比丘的經文,另有『因緣相應』16 經:

《相應部》12.16 經:「若比丘,為厭離老死、為離貪、為滅而說法者,彼得謂是說法比丘。若比丘為生之厭離……為有之厭離……為取之厭離……為愛之厭離……為受之厭離……為觸之厭離……為六處之厭離……為名色之厭離……為識之厭離……為行之厭離……為無明之厭離、為離貪、為滅而說法者,彼得謂是說法比丘。

在元亨寺版漢譯《相應部》『因緣相應』16 經中,提到的「說法比丘」是「為厭離、為離貪、為滅而說法者」,不同『因緣相應』67 經「依厭離、離貪、滅而說法」。但是在巴利經文中,《相應部》『因緣相應』67 經與 16 經的經文,關於「說法比丘」的說明是同樣的內容。對比如下:

巴利經文 pāli S.N.12.67

jarāmaraṇassa ce, āvuso, bhikkhu nibbidāya virāgāya nirodhāya dhammaṃ deseti, dhammakathiko bhikkhūti alaṃ vacanāya.

巴利經文 pāli S.N.12.16

Jarāmaraṇassa ce bhikkhu nibbidāya virāgāya nirodhāya dhammaṃ deseti, ‘dhammakathiko bhikkhū’ti alaṃ vacanāya.

「若比丘,為厭離老死、為離貪、為滅而說法者,彼得謂是說法比丘。」(元亨寺版漢譯)

『因緣相應』67 經的巴利經文,只是比『因緣相應』16 經多了 āvuso 一詞,此語是「友」的意思,其餘的巴利經文都相同。在兩經的此經句的漢譯比較中可以得知,元亨版『因緣相應』16 經的漢譯是較為正確,而『因緣相應』67 經的漢譯是有誤。如此可以確知,元亨版『因緣相應』67 經的正確漢譯應是「為厭離、為離貪、為滅而說法者」。

在同等《相應部》『因緣相應』67 經的《相應阿含》288 經,可以見到經文是指「滅盡」。見《相應阿含》288 經:

《相應阿含》288 經:「尊者摩訶拘絺羅,說老死厭患、離欲、滅盡,是名法師(應是指說法比丘); 說生、有、取、愛、受、觸、六入處、名色、識厭患、離欲、滅盡,是名法師(應是指說法比丘)。」

如前引據,「滅」是指「五陰已滅」的涅槃,絕不可能是目前的情境。說一切有部傳誦的《相應阿含》288 經,應當是融攝了分別說系《相應部》『因緣相應』67 經的傳誦。《相應阿含》288 經此段經文的原義,應當是「厭離、離貪、滅盡向」才是正確,「厭離、離貪、滅盡向」不是「已解脫」,也不是「已滅盡五陰」,而是指「正向於五陰離貪的解脫,導向於五陰滅盡的涅槃」。本段經文的涵意,是指說法者(說法比丘)應當勸勉學人要為了厭離生死,為了遠離貪愛的通達解脫,為了令五陰滅盡不起、涅槃永息,而精進不懈的修行。

另有相近《相應部》『因緣相應』67 經的《相應阿含》363 經,可以見到經文指「說老病死……無明,生厭,離欲,滅盡法,是名說法比丘」,而非「滅」。見《相應阿含》363 經:

《相應阿含》363 經:「若有比丘說老病死,生厭,離欲,滅盡法,是名說法比丘。如是說生、有、取、愛、受、觸、六入 處、名 色、識、行(、無明),是生厭,離欲,滅盡法,是名說法比丘。」

因此,元亨寺版《相應部》『因緣相應』67 經在這段經文的漢譯,應當根據巴利經文、英譯,還有其他經篇的經法共說,予以改正。修正如下:

5) S.N.12.67 元亨寺版漢譯的修正

5.1) 依巴利經文原譯,漢譯應修正如下:

友!若比丘為了老死(、生……無明)之厭 離、離貪、滅而說法,則適稱為說法比丘。

5.2) 《相應阿含》288 經此段經文,應依《相應部》『因緣相應』67 經,修正如下:

友!若比丘依老死(、生……無明)之厭離、 離貪、滅盡向而說法,則適稱為說法比丘。

如果根據巴利經文原義,將說法比丘的說法內容,修正為「為了老死(、生……無明)之厭離、離貪、滅而說法」與「依老死(、生……無明)之厭離、離貪、滅盡向而說法」,兩篇經文的意理可以達成相近一致的漢譯,並且無妨於巴利經文的經義。

不論是依巴利經文翻譯為「為了老死(、生……無明)之厭離、離貪、滅而說法」,或是依據眾多經義翻譯為「依老死(、生……無明)之厭離、離貪、滅盡向而說法」,都不是指已經離貪、解脫,也不是已經體驗、達到涅槃,應是指出為了離貪、解脫、為了涅槃而說法,也是說行者要正向離貪、解脫、涅槃。

4.3 行法、隨順法比丘的內涵

元亨寺版《相應部》『因緣相應』67 經說:「若比丘行老死(、生……無明)之厭離、離貪、滅,則適稱為行法、隨順法比丘。」此段譯文「厭離、離貪、滅」是有誤。

《相應部》『因緣相應』67 經的「行法、隨順法」,又稱為「法隨法行」,在《相應阿含》是「法次法向」,這是「四預流支」的第四項。見《相應阿含》843 經、《相應部》『預流相應』5 經:

《相應阿含》843 經:「入流分者有四種,謂親近善男子,聽正法,內正思惟,法次法向。」

《相應部》55.5 經:「以何為預流支耶?大德!親近善士為預流支,聽聞正法為預流支,如理作意為預流支,法隨法行為預流支。」

根據經說之「法次法向」或「法隨法行」的修行內涵,是「向厭、離欲、滅盡」,也是「生厭、離欲、滅盡向」。見《相應阿含》27,364 經:

《相應阿含》27 經:「比丘於色向厭、離欲、滅盡,是名法次法向。如是於受、想、行、識,向厭、離欲、滅盡,是名法次法向。」

《相應阿含》364 經:「若比丘於老病死,生厭、離欲、滅盡向,是名法次法向。如是生……乃至行(、無明),生厭、離欲、滅盡向,是名法次法向。」

如是可見,「法次法向」的內容是「向厭、離欲、滅盡」、「滅盡向」,絕不是「已離欲」、「已滅」。

《相應部》『因緣相應』67 經的「行法、隨順法比丘」,在《相應部》的其他經說也是「為厭離、為離貪、為滅盡而行」,等同《相應阿含》27,364經的說法。見《相應部》『因緣相應』16 經、『六處相應』154 經:

《相應部》12.16 經:「若比丘,為厭離老死、為離貪、為滅而行,彼得謂是行法、隨順法之比丘。……若比丘為厭離無明、為離貪、為滅而行,彼得謂是行法、隨順法之比丘。」

《相應部》35.154 經:「比丘若為眼之厭嫌、為離欲、為滅盡而履行者,此足以稱為法隨法行之比 丘。……比丘 若 為 耳 之 厭 嫌……鼻 之……舌之……身之……為意之厭嫌、為離欲、為滅盡而行者,此足以稱為法隨法行之比丘。」

「離欲」是解脫的現證,「滅盡」是「五陰滅盡,不再有生」的涅槃。因此,「為離欲、為滅盡」是指出修行者現在努力的方向,絕不是當前「法隨法行」的行者已經達成「離欲、滅」的證量。

如果對照巴利經文、英譯與其他漢譯,可以清楚確知元亨寺漢譯版《相應部》『因緣相應』67 經在此段經文的漢譯錯誤。對照如下:

1) 巴利經文 pāli S.N.12.67

Jarāmaraṇassa(間接受詞) ce, āvuso, bhikkhu nibbidāya(為了) virāgāya(為了) nirodhāya(為了) paṭipanno hoti, dhammānudhammappaṭipanno bhikkhūti alaṃ vacanāya.

2) S.N.12.67 英譯(選自菩提比丘的譯文)

If a bhikkhu is practising for the purpose of revulsion towards aging-and-death, for its fading away and cessation, he can be called a bhikkhu who is practising in accordance with the Dhamma.

3) S.N.12.67 漢譯(選自莊春江的譯文)

學友!如果比丘是對老死(、生……無明)是為了厭、離貪、滅的行者,「法、隨法行比丘」是適當的言說。

4) S.N.12.67 元亨寺版的漢譯

友!若比丘行老死(、生……無明)之厭離、 離貪、滅,則適稱為:『行法、隨順法比丘』。

如前引據,「離貪」是「已解脫」,「滅」是指「五陰已滅」的涅槃,不論是解脫或涅槃,都不可能是「行法、隨順法」之行者的目前證量。見《相應阿含》710,2 經、《相應部》『蘊相應』59,70 經:

《相應阿含》710 經:「若彼比丘離貪欲,心解脫,得身作證;離無明,慧解脫。」

《相應阿含》2 經:「欲貪斷者說心解脫。如是心解脫者,若欲自證,則能自證:我生已盡,梵行已立,所作已作,自知不受後有。」

《相應部》22.59 經:「波羅捺國,鹿野苑之因緣。……諸比丘!多聞之聖弟子,作如是觀者,則厭患色,厭 患受……想……行……識,厭患者則離貪,離貪者則解脫,解脫者則生已解脫智,知:生已盡、梵行已立、所作已辦、不受後有。世尊如是說已,五群比丘信受歡喜世尊之所說。又說此教時,五比丘無取著,而盡諸漏令心解脫。」

《相應部》22.70 經:「比丘!色是止住於所染,汝於此應斷欲,受……想……行……識是止住於所染,汝於此應斷欲。……時……乃至…… 彼比丘得成阿羅漢。」

目前元亨寺版漢譯《相應部》『因緣相應』67經,當中的「行老死(、生……無明)之厭離、離貪、滅」的譯文,變成「行法、隨順法比丘」的修行是「已離欲、已滅」。如此一來,既不合修行的正確次第,也不合現有巴利聖典的經義。

此段經文的原義,應當是「為了厭離、為了離貪、為了滅盡」,經義說明的內容不是「已解脫」與「已滅」,而是指「為了離貪的解脫、為了五陰滅盡的涅槃而修行」。經文的原義,是說明實踐佛法的學人(行法、隨順法比丘)能夠朝向解脫、涅槃前進。

在同等《相應部》『因緣相應』67 經的《相應阿含》288 經,經文清楚的指出修行是「厭患、離欲、滅盡向」,經義是「正向於離貪的解脫,導向於五陰滅盡的涅槃」,也是朝向解脫、涅槃前進,而不是「已解脫」與「已滅」。見《相應阿含》288 經:

《相應阿含》288 經:「若比丘於老死,厭患、離欲、滅盡向,是名法師;於生……乃至於識,厭患、離欲、滅盡向,是名法師。」

另在相近《相應部》『因緣相應』67 經的《相應阿含》364 經,經文清楚的指出「法次法向」的修行是「厭患、離欲、滅盡向」,也是朝向解脫、涅槃前進,而不是「已解脫」與「已滅」。見《相應阿含》364 經:

《相應阿含》364 經:「若比丘於老死,厭患、離欲、滅盡向,是名法次法向;於生……乃至於行(、無明),厭患、離欲、滅盡向,是名法次法向。」

「法次法向」的意思,是指「於五陰向厭、離欲、滅盡」,是「向滅」而不是「已滅」,義解等同「行法、隨順法」。見《相應阿含》27 經:

《相應阿含》27 經:「於色向厭、離欲、滅盡,是名法次法向;如是於受、想、行、識,向厭、離欲、滅盡,是名法次法向。」

此外,在闡明修證解脫的道品上,如七覺分、八正道的教導,經說也是指出「依遠離,依無欲,依滅,向於捨」的準則,這是相合於「厭離、離貪、滅盡向」的說法。見《相應阿含》729,768 經、《相應部》『聖道相應』3 經:

《相應阿含》729 經:「當修七覺分。何等為修七覺分?謂念覺分,乃至捨覺分。若比丘修念覺分,依遠離,依無欲,依滅,向於捨;如是修擇法、精進、喜、猗、定、捨覺分,依遠離,依無欲,依滅,向於捨。」

《相應阿含》768 經:「我為善知識故,令諸眾生修習正見,依遠離,依無欲,依滅,向於捨;乃至修正定,依遠離,依無欲,依滅,向於捨。」

《相應部》45.3 經:「舍利弗!於此有比丘,依遠離、依離貪、依滅盡,迴向於捨,以修習正見。……以修習正思惟。……以修習正語。……以修習正業。……以修習正命。……以修習正精進。……以修習正念。依遠離、依離貪、依滅盡、迴向於捨,以修習正定。」

因此,元亨寺版《相應部》『因緣相應』67 經在這段經文的漢譯,應當根據巴利經文、英譯,還有其他經篇的經法共說,予以改正。修正如下:

5) S.N.12.67 元亨寺版漢譯的修正

5.1) 依巴利經文原意,應翻譯

友!若比丘為了老死(、生……無明)之厭離、離貪、滅而行法,則適稱為行法、隨順法比丘

5.2)依其他經誦的經義做漢譯參考,可以修正如下:

友!若比丘依老死(、生……無明)之厭離、離貪、滅盡向而行法,則適稱為:「行法、隨順法比丘」。

如果根據眾多經義的翻譯,將「行法、隨順法比丘」的修行內容,修正為「依老死(、生……無明)之厭離、離貪、滅盡向而行法」,可以和《相應阿含》288 經的「於老死(、生……無明)之厭離、離貪、滅盡向」,達成相近一致的譯文,並且也無妨於巴利經文的經義。

不論是依巴利經文翻譯為「為了老死(、生……無明)之厭離、離貪、滅而行法」,或是依據眾多經義翻譯為「依老死(、生……無明)之厭離、離貪、滅盡向而行法」,都不是指已離貪、已解脫,更不是已經體驗、達到涅槃,是指出為了離貪、解脫,為了涅槃而修行,這是正向離貪、解脫、涅槃的修行階段。

4.4 解脫與涅槃混淆同置的錯誤說法

元亨寺版《相應部》『因緣相應』67 經說:「對老死(、生……無明)之厭離、離貪、滅,不取著、予解脫,則適稱為達現法涅槃比丘。」此段經文與譯文的「厭離、離貪、滅」、「現法涅槃比丘」應是有誤。

對照巴利經文、英譯與其他漢譯,如下:

3.1) 巴利經文 pāli S.N.12.67

Jarāmaraṇassa(間接受詞)ce, āvuso, bhikkhu nibbidā(所由,從)virāgā(所由,從)nirodhā(所由,從)anupādā vimutto hoti, diṭṭhadhammanibbānappatto bhikkhūti alaṃ vacanāya.

3.2) S.N.12.67 英譯(選自菩提比丘的譯文)

If through revulsion towards aging-anddeath, through its fading away and cessation, a bhikkhu is liberated by nonclinging, he can be called a bhikkhu who has attained Nibbāna in this very life.

3.3) S.N.12.67 漢譯(選自莊春江的譯文)

學友!如果比丘對老死(、生……無明)從厭、離貪、滅,以不執取而解脫,「當生得涅槃比丘」是適當的言說。

3.4) S.N.12.67 元亨寺版的漢譯

友!若比丘對老死(、生……無明)之厭離、離貪、滅,不取著、予解脫,則適稱為達「現法涅槃比丘」。

如前引證諸經,可以得知:「滅」是「五陰滅盡的涅槃」,是解脫聖者在此生已滅之後,予以表達「五陰已滅,不再有生,寂滅、涅槃」的說法。

雖然已達解脫的聖弟子,確實是「已離貪、已解脫」,但是「五陰尚未滅盡」。因此,讚揚已離貪、漏盡、達解脫的聖弟子,應當是說「離貪、已解脫,向於滅 盡」,絕不是「厭 離、離 貪,滅」。

根據巴利語的對照,巴利經文說明「行法、隨順法比丘」時,巴利語是用 nirodhāya(為了),漢譯是「為了滅」,或是「滅盡向」的意思。但是巴利經文在說明「解脫」時,是採用 nirodhā(所由,從)的用語,漢譯是「依於滅」,或 是「從滅盡」的意思,形成「依(從)於五陰滅盡」而「解脫」的錯誤義解。

為何巴利經文有「滅(涅槃)」與「解脫」混置不分的錯誤?

4.4-1 有餘涅槃、無餘涅槃的論義

在佛陀的教導中,「無明滅,貪愛斷,不受後有」是謂解脫,「五陰滅,不復有生」,是名涅槃。解脫!無明、貪愛、瞋恚的斷盡,是在此生可以達到的修證;涅槃!是已解脫的聖者,此生已盡之後,對「五陰滅盡、不復有生」的描述。

然而,分別說部自派集出的《舍利弗阿毘曇論》,卻對解脫與涅槃作出不同的定義用語。《舍利弗阿毘曇論》將已斷盡煩惱的解脫,但還有五陰活動的解脫者,另定義為「猶餘有此世五陰諸苦的涅槃」,簡稱為「有餘涅槃」;又將「五陰滅盡、不復有生」的涅槃,另定義為「無餘有五陰諸苦的涅槃」,簡稱為「無餘涅槃」。見《舍利弗阿毘曇論》卷七4

《舍利弗阿毘曇論》卷七:「何等二涅槃界?謂:有餘涅槃界、無餘涅槃界。云何有餘涅槃?謂此比丘阿羅漢,諸漏盡、所作竟,捨於重擔,逮得己利,是盡有煩惱,正智得解諸陰、界、入,以宿業緣住故,以心受諸苦樂,有適意、不適意,是名有餘涅槃界。云何無餘涅槃界?謂比丘五陰滅,未來五陰不復續生,是名無餘涅槃界。」

「此世有餘諸苦」是緣生法,涅槃的原義是「五陰滅盡」,「有餘苦」即不是「涅槃」,「涅槃」也不會「有餘苦」。因此,「有餘涅槃」的語義是混淆不清,是將「緣生法」與「緣生法之五陰已滅盡、不復有生」的兩種不同狀態,串接、混雜成一種新概念,造成認知佛法的混亂。此外,「無漏」是指斷盡煩惱的解脫,「無漏」不是「無餘苦」,而涅槃的原義,原本即是「五陰滅盡」,「無餘涅槃」的用語不僅是無謂衍辭,並且作為與「有餘涅槃」對照的表達概念,更是製造出多餘的學法障礙。

4.4-2 四沙門果皆得涅槃的異說

《舍利弗阿毘曇論》不僅提出「有餘涅槃」的新說法,更進一步的將自派施設之分斷「十結」的「四沙門果」,一律定義為都能體驗「涅槃」,體驗「有餘涅槃」。見《舍利弗阿毘曇論》卷十三5

《舍利弗阿毘曇論》卷十三:「四念處親近修學苦惱滅,是謂滅苦惱。何謂得涅槃?涅槃謂四沙門果。四念處親近修學,得四沙門果,是謂得涅槃。」

《舍利弗阿毘曇論》自行增設「十結」的論義,再依據「十結」的分斷階次,分別施設了「四沙門果」,不同於原始經說的「斷無明者,慧解脫;斷貪欲者,識食斷、得解脫」的修證次第。見《舍利弗阿毘曇論》 6

《舍利弗阿毘曇論》卷二十一:「何謂煩惱結法?十結,是名煩惱結法。」

《舍利弗阿毘曇論》卷二十六:「云何十結?見結、疑 結、戒道結、欲染 結、瞋 恚結,色染結、無色染結、無明結、慢結、掉結。」

《舍利弗阿毘曇論》卷四:「四沙門果:須陀洹果、斯陀含果、阿那含果、阿羅漢果。……云何須陀洹果?若見斷三煩惱,斷身見、疑、戒道。是名須陀洹果。……云何斯陀含果?若見斷三煩惱斷,身見、疑、戒道,煩惱思惟斷,欲愛、瞋恚煩惱分斷,是名斯陀含果。……云何阿那含果?若五下分煩惱斷,身見、疑、戒道、欲愛、瞋恚,是名阿那含果。……云何阿羅漢果?若思惟斷,色界、無色界、煩惱斷無餘,是名阿羅漢果。」

根據《舍利弗阿毘曇論》的論義,「四沙門果」的須陀洹果、斯陀含果、阿那含果,都是尚未漏盡、解脫,而阿羅漢也只是解脫,尚未滅盡五陰。但是《舍利弗阿毘曇論》悖離經說,虛妄的提出「四沙門果」都是「得涅槃(有餘涅槃)」。

目前佛教界流傳著「五陰尚未滅盡」之多聞聖弟子都能「現前體驗涅槃」的錯誤說法,是出自分別說部集出之《舍利弗阿毘曇論》的論義。

《舍利弗阿毘曇論》的離經論義,揉雜於分別說部系與說一切有部的經誦中,發展為部派佛教的部義誦。見《相應部》『覺支相應』57 經、《相應阿含》738 經:

《相應部》46.57 經:「諸比丘!於此有比丘,依遠離、依離貪、依滅盡,迴向於捨,以修習骨想俱行之念覺支……[擇法覺支……精進覺支……喜覺支……輕安覺支……定覺支]……修習骨想俱行之捨覺支。諸比丘!如是修習、如是多修骨想者,則可期二果之隨一果,於現法開悟,或有餘依者,則得不還果。」

《相應阿含》738 經:「此七覺分修習、多修習,當得二果:得現法智有餘涅槃,及阿那含果。」

4.4-3 各種不同層次之涅槃的論義

「有餘涅槃」又簡稱為「有餘依」。《舍利弗阿毘曇論》不僅提出「四沙門果」的新教義,又因為斯陀含果證量的「貪、瞋、癡薄(分斷)」的修證陳述,明顯的過於抽象不具體,而在「七有(須陀洹)」與「阿那含(不還)」之間,另發展為「七有、家家、斯陀含、一種子道、阿那含」等五個階段的說法。見《舍利弗阿毘曇論》卷八7

云何五此竟人?七生人、家家人、斯陀含人、一種人、若現身得阿羅漢人。」

「七生人」等同須陀洹果的證得者,斯陀含人、現身得阿羅漢人即是原自說的斯陀含果、阿羅漢果的證得者。除此以外,《舍利弗阿毘曇論》在「阿那含」與「阿羅漢」之間的修證,又補充了「上流般涅槃人、有行般涅槃人、無行般涅槃人、速般涅槃人、中般涅槃人」等五種不同階段次第的解說。見《舍利弗阿毘曇論》卷八8

云何五彼竟人?中般涅槃人、速般涅槃人、 無行般涅槃人、有行般涅槃人、上流般涅槃人

云何中般涅槃人?若人五下分煩惱斷,身見、疑、戒盜、欲愛、瞋恚,以聖道一時俱斷,彼聖五根利用最勝,信根、進根、念根、定根、慧根……彼有留難現身,不得阿羅漢果……由宿業必當生受一天身……於欲界命終,若生色界天上,於彼天壽中,於彼斷法中般涅槃,是名中般涅槃。復次,此是彼人數共制,名中般涅槃,是名中般涅槃人。

云何速般涅槃人?若人五下分煩惱斷,身見、疑、戒盜、欲愛、瞋恚,以聖道一時俱斷,此聖五根利,不如中般涅槃……彼有留難現身,不得阿羅漢果……由宿業必受一天身……欲界命終生色界天上,彼天壽少樂、多離速般涅槃,是名速般涅槃。復次,此是彼人數共制,名速般涅槃,是名速般涅槃人。

云何無行般涅槃人?若人五下分煩惱斷,身見、疑、戒盜、欲愛、瞋恚,以聖道一時俱斷,此聖五根軟……彼有留難,現身不得阿羅漢果……由宿業必當生受一天身……欲界命終,若生色界天上,於彼無行得無間道,得已即於彼間般涅槃,是名無行般涅槃。復次,此是彼人數共制,名無行般涅槃,是名無行般涅槃人。

云何有行般涅槃人?若人五下分煩惱斷,身見、疑、戒盜、欲愛、瞋恚,以聖道一時俱斷,若此聖五根軟……彼有留難,現身不得阿羅漢果……由宿業必當生受一天身……欲界命終,若生色界天上,彼有行難得無間道,得已便於彼般涅槃,是名有行般涅槃。復次,此是彼人數共制,名有行般涅槃,是名有行般涅槃人。

云何上流至阿迦膩吒人?若人五下分煩惱斷,身見、疑、戒盜、欲愛、瞋恚,以聖道一時俱斷,此聖五根最軟……彼有留難,現身不得阿羅漢果……由宿業必當生受五天身……何謂上流至阿迦膩吒?於欲界命終,生色界無勝天中,如彼天壽住彼天壽,住已彼命終轉生無熱天中,生無熱天中已,彼命終轉生善見天中,生善見天中已,彼命終轉生如妙善見天中,生如妙善見天中已,彼命終轉生阿迦膩吒天中。如彼天壽住,如彼天壽住已,逮無間道得阿羅漢果,得阿羅漢果已,即於彼般涅槃,是名上流至阿迦膩吒。復次,此是彼人數共制,名上流至阿迦膩吒,是名上流至阿迦膩吒人。是名五彼竟人。」

《舍利弗阿毘曇論》在阿那含果至阿羅漢果之間,又另施設了五種階段的修行,或者可以說是「五種阿那含的修行進程」。這五種解說,由淺至深分別是上流般涅槃人、有行般涅槃人、無行般涅槃人、速般涅槃人、中般涅槃人。

出自《舍利弗阿毘曇》當中「有餘涅槃」的各種不同新義,也揉雜入分別說部系的經誦。見《增支部》『九集』12 經:

《增支部》9.12 經:「舍利弗!有九種補特伽羅,為有餘依命終,解脫地獄,解脫畜生,解脫餓鬼,解脫惡生、惡趣、墮處。何等為九種耶?

舍利弗!此處有一類補特伽羅,於戒圓滿,於定圓滿,而於慧不圓滿。>彼即五順下分結盡,故為中間般涅槃者。……彼即五順下分結盡,故為速般涅槃者。……彼即五順下分結盡,故為無行般涅槃者。……彼即五順下分結盡,故為有行般涅槃者。……彼即五順下分結盡,故為上流至色究竟者。……彼即三結盡,貪、瞋、癡薄,故為一來者,唯來此世一度而作苦之邊際。……彼即三結盡,故 為 一 種子者,起有唯 一人而作 苦之邊際。……舍利弗!復次,此處有一類補特伽羅,>於戒圓滿,於定作中程,於慧作中程有餘依命終,……彼即三結盡,故為極七返者,於天、人中以上返為極,輪迴流轉而作苦之邊際。舍利弗!此為有餘依命終,是解脫地獄,解脫畜生,解脫餓鬼,解脫惡生、惡趣、墮處之第九補特伽羅。」

分別說部《舍利弗阿毘曇》的說法,影響了說一切有部的經說傳誦,也跟隨《舍利弗阿毘曇論》的說法,提出「七有(須陀洹)、家家、斯陀含、一種子道、上流般涅槃、有行般涅槃、無行般涅槃、生般涅槃、中般涅槃」等階段的說法。見《相應阿含》821經9

《相應阿含》821 經:「如是知、如是見,斷三結,謂身見、戒取、疑。貪、恚、癡薄,成一種子道;彼地未等覺者,名斯陀含;彼地未等覺者,名家家;彼地末等覺者,名七有(又音譯為須陀洹);彼地未等覺者,名隨法行;彼地未等覺者,名隨信行,是名增上戒學。……如是知,如是見,斷五下分結,謂身見、戒取、疑、貪欲、瞋恚,斷此五下分結,能得中般涅槃;彼地未等覺者,得生般涅槃;彼地未等覺者,得無行般涅槃;彼地未等覺者,得有行般涅槃;彼地未等覺者,得上流般涅槃,是名增上意學。……欲有漏心解脫,有有漏心解脫,無明有漏心解脫,解脫知見:我生已盡,梵行已立,所作已作,自知不受後有,是名增上慧學。」

在古老經說修證次第的「斷無明,得慧解脫」與「斷貪欲,識食斷得解脫」之間,部派佛教根據自行發展的「十結」,另轉變次第的分設出須陀洹、斯陀含、阿那含、阿羅漢等四種沙門果。接著,分別說部為了修補新教說的疑義,又另在須陀洹與阿羅漢之間,施設了家家、斯陀含、一種子道、上流般涅槃、有行般涅槃、無行般涅槃、生般涅槃、中般涅槃,總共十個階段的修證成果。

4.4-4 解脫與涅槃的混置

源自《舍利弗阿毘曇論》之「有餘涅槃」的各種不同新義,發展出各種「體驗涅槃」的修行者。如此一來,在分別說部傳誦之巴利語《相應部》『因緣相應』67 經的經文中,即發生將「滅(涅槃)」與「解脫」混置不分的錯誤傳誦。

此外,「滅(涅槃)、有餘涅槃」與「解脫」混置不分的部派論義與錯誤經誦,使得《相應部》『因緣相應』67 經又將「離貪、解脫」的無漏聖弟子,誤稱為「達現法涅槃比丘」。

分別說部《舍利弗阿毘曇論》主張的修證次第是「最後斷無明」,施設各種體驗「有餘涅槃」的不同修行者,並且將「斷無明」視為「解脫」,又認為「解脫」的聖弟子是「現證涅槃」的「達現法涅槃比丘」。見《相應部》『道相應』154 經、『六處相應』154 經:

《相應部》45.154 經:「諸比丘!於此有比丘,依遠離、依離貪,依滅盡,迴向於捨修習正見。[……正 思惟……正語……正業……正命……正精進……正念……]依遠離,依離貪,依滅盡,迴向於捨修習正定。諸比丘!如是之比丘,以見之正向,正向於道之修習,破無明、生明,現證涅槃。」

《相應部》35.154 經:「比丘若依眼之厭嫌、依離欲、依滅盡,無取著得解脫者,此足以稱達現法涅槃之比丘。……比丘若依耳之厭嫌……依鼻之……依舌之……依身之……依意之厭嫌、依離欲、依滅盡,無取著得解脫者,此足以稱達現法涅槃之比丘。」

在古老經說的傳誦中,「離無明而生明」是修證次第之初,是在「斷我見」之前的證量,並且修習八正道之前,即要「明為前相」,而解脫者是「離貪」,不是「體驗滅(涅槃)」。見《相應部》『蘊相應』47 經、『道相應』2 經、『六處相應』153經;《相應阿含》45,749 經:

《相應部》22.47 經:「諸比丘!此處有無聞之凡夫,不見聖人…乃至…不順善知識之法,觀我是色,我以色有,我中有色,色中有我……觀受……想……行……識是我,我以識有,我中有識識中有我。有如是觀見,謂不離我。……然則,有聞之聖弟子斷無明而生明。彼人離無明而生明故,不思惟我,不思惟此是我,不思惟有,不思惟無,不思惟有色……無色……有想……無想……非想非非想。」

《相應阿含》45 經:「如是比丘!有意界,法界,無明界。愚癡無聞凡夫,無明觸故,起有覺、無覺、有無覺;我勝覺、我等覺、我卑覺;我知、我見覺,如是知、如是見覺,皆由六觸入故。多聞聖弟子,於此六觸入處,捨離無明而生明,不生有覺、無覺、有無覺;勝覺、等覺、卑覺;我知、我見覺。

《相應部》45.1 經:「諸比丘!以明為前,因生善法,隨生慚愧。諸比丘!隨明於有智者則生正見,有正見則生正思惟,有正思惟則生正語,有正語則生正業,有正業則生正命,有正命則生正精進,有正精進則生正念,有正念則生正定。」

《相應阿含》749 經:「若起明為前相,生諸善法時,慚、愧隨生;慚愧生已,能生正見。正見生已,起正志、正語、正業、正命、正方便、正念、正定,次第而起。正定起已,聖弟子得已解脫愚癡【註】、貪欲、瞋恚;如是聖弟子得正解脫已,得正知見:我生已盡,梵行已立,所作已作,自知不受後有。」(註:愚癡原在貪欲之前)

《相應部》35.153 經:「比丘於眼根若見生起、壞滅而住,則厭嫌於眼根,於耳根……於鼻根……於舌根……於身根……於意根若見生起、壞滅而住者,則厭嫌於意根,因厭嫌而離欲……於得脫,有得脫之智慧,證知:生已盡、梵行已住、所作已辦、不為如是再生。

《舍利弗阿毘曇論》對「涅槃」的各種不同新義,日後也影響了說一切有部的思想。見《發智論》卷十八10

《發智論》卷十八:「有五不還:謂中般涅槃、生般涅槃、有行般涅槃、無行般涅槃、上流往色究竟。為五攝一切?為一切攝五耶?答:一切攝五,非五攝一切。不攝何等?謂現法般涅槃。

分別說部系誤將「離貪、解脫」的無漏聖弟子視為「現證涅槃」,也影響了說一切有部的經誦。見《相應阿含》28 經:

《相應阿含》28 經:「於色生厭、離欲、滅盡,不起諸漏,心正解脫,是名比丘見法涅槃。如是(於)受、想、行、識,〔於識〕生厭、離欲、滅盡,不起諸漏,心正解脫,是名比丘見法涅槃。」

《相應阿含》28 經提出的「見法涅槃」,是等同「現法涅槃」的說法,意思是「現見法、得涅槃」。「現見法、得涅槃」的部派義解,包含《舍利弗阿毘曇論》的三項重要論義:一、「十結」的「最後斷無明11 」;二、漏盡、解脫是「有餘 涅 槃12 」;三、「四沙門果得涅槃13 」。三項論義形成了「見法、斷無明,即得涅槃」的部派觀點,如《相應部》『道相應』154 經:「破無明生明,現證涅槃。」

4.4-5 現法涅槃的爭議與錯誤

但是「達現法涅槃比丘」之「現法涅槃」,或「見法涅槃(部派之最後斷無明、解脫、證涅槃的論義)」,不論是語詞或概念,在佛教界都是有爭議的觀點。見說一切有部《阿毘達磨大毘婆沙論》卷一百九十九、二百14

《大毘婆沙論》卷 199 :「如契經說諸有沙門、婆羅門等,各依勝解起諸諍論,一切皆於五處而轉。何等為五?一者執我死後有想,唯此諦實餘皆愚妄;二者執我死後無想;三者執我死後非有想非無想;四者執我死後斷滅;五者說有現法涅槃。彼五即三,三即彼五。彼五即三者,謂彼有想論、無想論、非有想非無想論、即此常見,彼斷滅論即此斷見,彼現法涅槃論即此見取。三即彼五者,謂此常見即彼有想論、無想論、非有想非無想論,此斷見即彼斷滅論,此見取即彼現法涅槃論

又梵網經說六十二諸惡見趣,皆有身見為本。六十二見趣者,謂前際分別見有十八,後際分別見有四十四。前際分別見有十八者,謂四遍常論、四一分常論、二無因生論、四有邊等論、四不死矯亂論;後際分別見有四十四者,謂十六有想論、八無想論、八非有想非無想論,七斷滅論,五現法涅槃論。此中依過去起分別見,名前際分別見;依未來起分別見,名後際分別見。」

《大毘婆沙論》卷 200 :「五現法涅槃論者,謂外道執,若於現在我受安樂,名得涅槃;若我有苦,爾時不名得涅槃者,不安樂故。初作是念:此我清淨、解脫、出離一切災橫,謂現受用妙五欲樂,爾時名得現法涅槃;第二能見諸欲過失:彼作是念,欲所生樂眾苦所隨多諸怨害,定所生樂微妙寂靜,無眾苦隨離諸怨害。復作是念:此我清淨、解脫、出離一切災橫,謂現安住最初靜慮,爾時名得現法涅槃;第三能見諸欲、尋、伺俱有過失:彼作是念,此我清淨、解脫、出離一切災橫,謂現安住第二靜慮,爾時名得現法涅槃;第四能見諸欲、尋、伺及喜過失:彼作是念,此我清淨、解脫、出離一切災橫,謂現安住第三靜慮,爾時名得現法涅槃;第五能見諸欲、尋、伺、喜、入出息皆有過失:彼作是念,此我清淨、解脫、出離一切災橫,謂現安住第四靜慮,爾時名得現法涅槃。問:云何此五現法涅槃論是後際分別見攝?答:此五雖緣現在,而待過去名後,是故說為後際分別。復有說者,此五執我,現既有樂,後亦有樂。故是後際分別見攝。問:若爾,何故說為現法涅槃論者?答:現樂為先,而執後樂。

根據《相應部》『蘊相應』21 經的說法,「五蘊是緣起所生、無常、有為,為盡法、壞法、離法、滅法者,彼之滅故說是滅」,可以得知緣生法即是滅法,意為「凡緣生之法,也即是緣滅而滅之法」,而「緣生法已滅盡」,才說是「滅」。

「涅槃」的原義,是指「五陰(或十二支緣生法)已經滅盡、不起」,不是指現前已離貪、已解脫。因為解脫的聖者在現前五陰尚未「滅」前,都只是「解脫」,而不是五陰滅後的「涅槃」。

若是現前對五陰是生法、滅法已經如實知,由如實知五陰生法、滅法而於五陰離貪、捨,都是現前解脫者,絕不是「現前涅槃」。離貪、解脫是指五陰滅盡之前,涅槃是指五陰已滅、不起,所以說一切有部才指出「現法涅槃論」是「現樂為先,而執後樂(誤以為解脫是涅槃)」。

在《相應部》『因緣相應』67 經的三十六事讚嘆中,目前有「對老死、生……無明,厭離、離貪、滅,不取著、予解脫,則適稱為達現法涅槃比丘」的經句,當中同時提出「離貪、解脫」與「滅、現法涅槃」作為對現前解脫聖者的讚嘆。由於「解脫」與「涅槃」是兩種不同階段的說法,兩種不同修證階段同列的作為現前解脫聖者的讚嘆語,明顯是有疑義的說法。

《舍利弗阿毘曇論》分別施設出種種不同層次的「涅槃」,進而提出「四沙門果」都是「得涅槃」的論義,是完全背離經說的教導。如此證知,「見法涅槃」或「現法涅槃」的觀點,都是出自分別說部《舍利弗阿毘曇論》的論義,再揉雜入經說傳誦而成為部義經誦。

根據《相應部》『因緣相應』70 經的經誦來看,提出的說法是:

多聞之聖弟子,於色如是見而厭離,於受、於想、於諸行、於識亦 離,生厭離、離貪、予解脫,於解脫生解脫之智:知生已盡、梵行已立,應作已作,更不再生。

可見,解脫是「離貪」,不是「滅」。引據《相應部》『因緣相應』67 經的「厭離、離貪、滅,不取著、予解脫」,還有《相應部》『因緣相應』70經的「生厭離、離貪、予解脫」,對照兩經的說法後,發現《相應部》『因緣相應』67 經的「滅」應是不當的經語,不合乎「解脫」的說明。

4.4-6 修正錯誤經誦的根據

針對『因緣相應』67 經關於「解脫者」之讚嘆語,採用「滅」的語辭錯誤,應當予以修正。

關於現前緣生之五陰,如識、名色、六處、觸、受、生、老死,應當採用『因緣相應』70 經的經義與用語,將「滅」予以去除,修正為「厭離、離貪,予解脫」,或是採用「向滅」,而另修正為「厭離、離貪、向滅,予解脫」;關於解脫 者 現 前已 斷 之「無明、妄 見、貪愛」及「愛識」,是可以保留「滅」的用語,表達解脫者是「已經斷盡無明、妄見、貪愛」,如是修正為「厭離、離貪、滅,予解脫」。

此外,經文當中針對解脫者的讚嘆語,還必需根據《相應阿含》282,1170 經與《相應部》『六處相應』206 經後分、《中部》(152)『根修習經』的經說,清楚的表達出聖者的修行是「厭離、不厭離俱捨」,是「離欲想、離恚想」。引證如下:

《相應阿含》282 經:「緣眼、色,生眼識,見可意色,欲修如來厭離,正念、正智。眼、色緣,生眼識,不可意,欲修如來不厭離,正念、正智。眼、色緣,生眼識,可意、不可意,欲修如來厭離、不厭離,正念、正智。眼、色緣,生眼識,不可意、可意,欲修如來不厭離、厭離,正念、正智。眼、色緣,生眼識,可意、不可意、可不可意,欲修如來厭、不厭俱離,捨心住,正念、正智。如是阿難!若有於此五句,心善調伏,善關閉,善守護,善攝持,善修習,是則於眼、色無上修根。耳……,鼻……,舌……,身……,意、法,亦如是說。阿難!是名賢聖法律無上修根。」

《中部》『根修習經』:「世尊乃如是曰:然、阿難!如何於聖律,為無上之根修習?於此,阿難!於比丘以眼見色已,可意生、不可意生、可意不可意生。彼如是證知:『於我如是之可意生,不可意生、可意不可意生。而此是有為、粗、緣已生也。此為寂靜、此為勝妙者,即捨此。』於彼,已生之可意、已生之不可意、已生之可意不可意滅者,捨乃住立。阿難!譬如有眼之士夫開眼已而閉眼,閉眼已而開眼,恰如是,阿難!對任何人,於如是速、於如是急,於如是容易,已生之可意、已生之不可意、已生之可意不可意滅,捨乃住立。阿難!以如是於聖者之律,關於眼所識之諸色,謂無上之根修習。耳……,鼻……,舌……,身……,意……。」

《相應阿含》1170 經:「云何律儀?多聞聖弟子,若眼見色,於可念色不起欲想,不可念色不起恚想,次第不起眾多覺想相續住;見色過患,見過患已能捨離。耳、鼻、舌、身、意,亦復如是。是名律儀。」

《相應部》35.206 經:「諸比丘!如何為攝護耶?諸比丘!於此有比丘,以眼見色,心不傾於可愛之色,心不背於不可愛之色,令正念現前,思慮無量而住;又彼如實知心解脫、慧解脫。如彼所起之惡不善法,無餘滅盡。以耳聞聲……以鼻嗅香……以舌味味……以身觸觸……以意識法,心不傾於可愛之法,心不背離於不可愛之法,令正念現前,思慮無量而住。又彼如實知心解脫、慧解脫,如彼所起之護不善法,無餘滅盡。……比丘與此同理,無論任何人,其身增修、復修正念,彼眼亦不為可意之色所引去,不背離於不可意之色。彼耳……鼻……舌……身……意,不為可意之法所引去,不背於不可意之法。諸比丘!攝護即如是。」

佛陀是教導「厭離、不厭離俱捨」的態度,是要表示「正覺緣起,離貪解脫」的準則。因此,《相應部》『因緣相應』67 經的修正的經文,應再將「厭離」的語詞去除,如是修正為「離貪、向 滅,予解脫」及「離貪、滅,予解脫」。

最後,《相應部》『因緣相應』67 經的這段經句,是讚嘆聖弟子的「解脫」。但是「解脫」既不是「最後斷無明」之部派論義的「現前見法、已達脫」,更不是「現前見法、已達涅槃」的「現法涅槃」。「現法涅槃」的語詞及概念,是不合正統佛法對「涅槃」的教導,是出自分別說部《舍利弗阿毘曇論》的不當論義。

因此,《相應部》『因緣相應』67 經的「達現法涅槃比丘」,應當根據「離貪、向滅、不取著、予解脫」的讚嘆,修正為「達離貪解脫比丘」。

4.4-7 修正錯誤的經誦

解脫者的證量,是「後有不生」,但是在當前仍然是生,仍有老、病、死;解脫者的證量,是「無明、行(見,我見、常見、斷見)、貪愛(愛識)」皆已斷盡無餘,不再有「苦集」,但是當前是有緣生的五陰;解脫者的證量,當前仍有識、名色、六處、觸及受(、想、行),但是「愛、取(我 見、常 見、斷 見)、有 結(識食)」皆已斷盡無餘。如是,「於苦聖諦已知、已解,於苦集聖諦已知、已斷,於苦滅聖諦已知、已證,於苦滅道跡聖諦已知、已修」。當前解脫於苦,不受後有,向於涅槃。見《相應阿含》384 經:

《相應阿含》384 經:「若比丘於苦聖諦已知、已解,於苦集聖諦已知、已斷,於苦滅聖諦已知、已證,於苦滅道跡聖諦已知、已修,如是比丘名阿羅漢,諸漏已盡,所作已作,離諸重擔,逮得己利,盡諸有結,正智(、心)善解脫。」

1) S.N.12.67 經文「達現法涅槃比丘」的修正

友!若比丘對老死、生之離貪、向滅,予解脫,則適稱為達離貪、解脫比丘。

友!若比丘對有(結)、取、愛之離貪、滅,予解脫,則適稱為達離貪、解脫比丘。

友!若比丘對受、觸、六處、名色、識之離貪、向滅,予解脫,則適稱為達離貪、解脫比丘

友!若比丘對貪愛(愛識*)、行(見*)、無明之離貪、滅,予解脫,則適稱為達離貪、解脫比丘

2)接續前『2.五種子喻』及『3. 無明緣行(見*),行(見*)緣愛識*』,《相應部》『因緣相 應』67 經的修正:

……我等對尊者舍利弗之所說,應以此等三十六事當予隨喜

三十 友!若比丘依老死(、生……無明)之厭離、離貪、滅盡向而說法,則適稱為說法比丘。友!若比丘依老死(、生……無明)之厭離、離貪、滅盡向而行法,則適稱為行法、隨順法比丘

友!若比丘對老死、生之離貪、向滅,予解脫,則適稱為達離貪解脫比丘

若比丘對有(結)、取、愛之離貪、滅,予解脫,則適稱為達離貪解脫比丘。

若比丘對受、觸、六處、名色、識之離貪、向滅,予解脫,則適稱為達離貪解脫比丘。

若比丘對貪愛(愛識*)、行(見*)、無明之離貪、滅,予解脫,則適稱為達離貪解脫比丘。

5. 修正《相應部》『因緣相應』67 經

除依《相應部》『蘊相應』54 經之『五種子喻』取代『蘆束喻』,以及如前修正以外,此經在元亨寺版漢譯經文中,表達「非共作」的譯文是「非自作、他作」,譯文語法不易與前句的「非自作」及「非他作」分清,容易誤以為是「非自作」及「非他作」的複誦。在此建議「非自作、他作」的經文,或許可潤文為「非自、他共作」;「無因作」的譯文是「非自作、非他作,無因生」,譯文的語法依然易與前文的「非自作」、「非他作」及「非自作、他作」混淆不清,不易使人清楚明白真正的意旨,在此也建議可重潤文為「非離自、他作而無因生」。當然,關於「共作」及「無因生」的原譯文,可留古不動,在此謹是建議而已!

一 一時,尊者舍利弗、尊者摩訶拘絺羅,住波羅奈之仙人墮處鹿野苑。

二 爾時,尊者摩訶拘絺羅,暮時自宴坐起,詣尊者舍利弗之處。詣已,與尊者舍利弗俱相致問,交談致候可記憶之語後,坐於一面。

三 坐於一面之尊者摩訶拘絺羅,向尊者舍利弗作斯言曰:「友,舍利弗!老死為自作耶?老死為他作耶?老死為自作、他作耶?或老死為非自作、他作,無因生耶?如何?」

四 「友,拘絺羅!老死非自作,老死非他作,老死亦非自作、他作,老死非自作、非他作,亦非無因生,是緣生而有老死。」

五 「友,舍利弗!生為自作耶?生為他作耶?生為自作、他作耶?或生為自作、他作,無因生耶?如何?」

六 「友,拘絺羅!生非自作,生非他作,生非自作、他作,生非自作、非他作,亦非無因生,是緣有而有生。」

七~一八 「友,舍利弗!有為自作耶?……取為自作耶?……愛為自作耶?……受為自作耶?……觸為自作耶?……六處為自作耶?……如何?

一九 「名色為自作耶?名色為他作耶?名色為自作、他作耶?或名色為非自作、非他作,無因生耶?」

二十 「友!拘絺羅!名色非自作,名色非他作,名色非自作、他作,名色亦非自作、他作,亦非無因生,是緣愛識*而有名色。」

二一 「友,舍利弗!識為自作耶?識為他作耶?識為自作、他作耶?識為非自作、非他作,無因生耶?如何?」

二二 「友!拘絺羅!識非自作,識非他作,識非自作、他作,識非自作、非他作,亦非無因生,是緣名色而有識。」

二三 如今我等如是知尊者舍利弗之所說:「友!拘絺羅!名色非自作,名色非他作,名色非自作、他作,名色非自作、非他作,亦非無因生,是緣愛識*而有名色。」

二四 如今我等又如是知尊者舍利弗之所說:「友!拘絺羅!識非自作,識非他作,識非自作、他作,識非自作、非他作,亦非無因生,是緣名色而有識。」

二五 「友!舍利弗!應如何知此所說之義耶?」「友!拘絺羅!如佛說五種子喻:彼五種子者,譬四取陰與識;地界者,譬四取陰緣識住,水界者,譬貪喜識攀緣四取陰住。何等為四?於色中識住,攀緣色,喜貪潤澤,生長增廣;於受、想、行中識住,攀緣受、想、行,貪喜潤澤,生長增廣。如是識與名色,緣貪喜故生長、增廣;緣愛識*而有名色,緣名色而有識,輾轉緣生、增廣。

二六 「友,舍利弗!愛識*為自作耶?愛識*為他作耶?愛識*為自作、他作耶?或愛識*為非自作、非他作,無因生耶?」

二七 「友,拘絺羅!愛識*非自作,愛識*非他作,愛識*非自作、他作,愛識*亦非自作、非他作,亦非無因生,是緣行(見*,部派佛教將「我見、常見、斷見」說是「行」,原始佛教說 是「見」)而有愛識*

二八 「友,舍利弗!行(見*)為自作耶?行(見*)為他作耶?行(見*)為自作、他作耶?或行(見*)為非自作、非他作,無因生耶?」

二九 「友,拘絺羅!行(見*)非自作,行(見*)非他作,行(見*)非自作、他作,行(見*)亦非自作、非他作,亦非無因生,是緣無明而有行(見*)

友,拘絺羅!緣無明而有行(見*),緣行(見*)而有愛識*,緣愛識*而有名色,緣名色而有識;緣愛識*而有名色,緣名色而有六處……如是,此乃全苦蘊之集。」

三十 「友!拘絺羅!若五種子有地而無水,則不生長、增廣。如是識與名色,依貪喜滅故不復生長、增廣。友!緣無明之滅而有行(見*) 滅,緣行(見*)之滅而有愛識*滅,緣愛識*之滅而有名色滅,緣名色之滅而有識滅;緣愛識* 之滅而有名色滅,緣名色之滅而有六處滅……此乃全苦蘊之滅。」

……我等對尊者舍利弗之所說,應以此等三十六事當予隨喜

三一 友!若比丘依老死(、生……無明)之厭離、離貪、滅盡向而說法,則適稱為說法比丘。友!若比丘依老死(、生……無明)之厭離、離貪、滅盡向而行法,則適稱為行法、隨順法比丘

友!若比丘對老死、生之離貪、向滅,予解脫,則適稱為達離貪解脫比丘。

若比丘對有(結)、取、愛之離貪、滅,予解脫,則適稱為達離貪解脫比丘。

若比丘對受、觸、六處、名色、識之離貪、向滅,予解脫,則適稱為達離貪解脫比丘。

若比丘對貪愛(愛識*)、行(見*)、無明之離貪、滅,予解脫,則適稱為達離貪解脫比丘。

7-1-2-2-5-4-3. 大正藏《相應阿含》288 經 之修正

部派傳誦之「無明緣行」的「行」,應當還原、修正為「妄見(即 我見、常見、斷 見等)」,但是避免教界學人的不適,先尊重目前的傳誦習慣,用行(見*)表達。另部派傳誦之「行緣識」的「識」,還原、修正為「愛識」,提要句頌簡稱為「愛識」。部派傳誦之「愛緣取,取緣有」的「有」,還原、修正為「有結」,提要句頌簡稱為「有」。

除依《相應阿含》39 經之『五種子喻』取代『蘆束喻』,以及如前修正之外,此經在表達「非共作」的譯文是「非自、他作」,譯文語法不易與前句的「非自作」及「非他作」分清,容易誤以為是「非自作」及「非他作」的複誦。在此建議「非自、他作」的經文,或許可潤文為「非自、他共作」;原漢譯經文中,表達「無因作」的譯文是「非非自他作無因作」,譯文的語法不易清楚明白,在此也建議可重潤文為「非離自、他作而無因生」。當然,原譯文可留古不動,在此謹是建議而已!

如是我聞:一時,佛住王舍城迦蘭陀竹園。

爾時、尊者舍利弗,尊者摩訶拘絺羅,在耆闍崛山。爾時、尊者舍利弗,晡時從禪覺,詣尊者摩訶拘絺羅,共相問訊慶慰已,於一面坐。語尊者摩訶拘絺羅:「欲有所問,寧有閑暇見答與不?」尊者摩訶拘絺羅語尊者舍利弗言:「仁者且問,知者當答。」

尊者舍利弗問尊者摩訶拘絺羅:「云何尊者摩訶拘絺羅!有老不?」答言:「有!尊者舍利弗!」復問:「有死不?」答言:「有!」復問:「云何老死自作耶?為他作耶?為自、他作耶?為非自、非他無因作耶?」答言:「尊者舍利弗!老死非自作,非他作,非自、他作,亦非非自他作無因作,然彼生緣故有 老 死。如 是生……。有……。取……。愛……。受……。觸……。六入處……。

名色為自作?為他作?為自、他作?為非自、他無因作?」答言:「尊者舍利弗!名色非自作,非他作,非自、他作,非非自他作無因作,然彼名色緣愛識*生。」

復問:「彼識為自作?為他作?為自、他作?為非自他無因作?」答言:「尊者舍利弗!彼識非自作,非他作,非自、他作,非非自他作無因作,然彼識緣名色生。」

尊者舍利弗復問尊者摩訶拘絺羅:「先言名色非自作,非他作,非自、他作,非非自、他作無因作,然彼名色緣愛識*生,而今復言名色緣識,此義云何?」尊者摩訶拘絺羅答言:「今當說譬,如智者因譬得解。佛說五種子者,譬如四取陰與識。地界者,譬四取陰緣識住;譬水界者,貪喜識攀緣四取陰住。何等為四?於色中識住,攀緣色,喜貪潤澤,生長增廣;於受、想、行中識住,攀緣受、想、行,貪喜潤澤,生長增廣。五種子有地、有水,生長增廣。如是識與名色,貪喜為緣,緣愛識*有名色,緣名色有識,輾轉緣生、增廣。

尊者舍利弗復問:「彼愛識*為自作?為他作?為自、他作?為非自、非他無因作?」尊者摩訶拘絺羅答言:「尊者舍利弗!彼愛識*非自作,非他作,非自、他作,亦非非自、他作無因 作,然彼愛識*緣行(見*)生。

尊者舍利弗復問:「彼行(見*)為自作?為他作?為自、他作?為非自、他無因作?」尊者摩訶拘絺羅答言:「尊者舍利弗!彼行(見*)非自作,非他作,非自、他作,非非自、他作無因作,然彼行(見*)緣無明生。」

尊者摩訶拘絺羅言:「尊者舍利弗!緣無明而有行(見*),緣行(見*)而有愛識*,緣愛識*而有名色,緣名色而有識;緣愛識*而有名色,緣名色而有六處……如是,此乃全苦蘊之集。若五種子有地而無水,則不生長、增廣。如是識與名色,貪喜滅故不復生長、增廣。緣無明之滅而有行(見*)滅,緣行(見*)之滅而有愛識*滅,緣愛識*之滅而有名色滅,緣名色之滅而有識滅;緣愛識*之滅而有名色滅,緣名色之滅而有六處 滅……此乃全苦蘊之滅。

尊者舍利弗言:「善哉!善哉!尊者摩訶拘絺羅!世尊聲聞中,智慧、明達,善調、無畏,見甘露法,以甘露法具足身作證者,謂尊者摩訶拘絺羅,乃有如是甚深義辯,種種難問,皆悉能答!如無價寶珠,世所頂戴,我今頂戴尊者摩訶拘絺羅,亦復如是。我今於汝所,快得善利,諸餘梵行數詣其所,亦得善利,以彼尊者善說法故。我今以此尊者摩訶拘絺羅所說法故,當以三十六種讚歎、稱揚、隨喜。

尊者摩訶拘絺羅,說老死之厭患、離欲、滅盡向,是名說法法師;說生、有(結*)、取、愛、受、觸、六入處、名色、愛識*、行(見*)、無明之厭患、離欲、滅盡向,是名說法法師

若比丘於老死厭患、離欲、滅盡向,是名法次法向法師;於生、有(結*)……乃至行(見*)、無明厭患、離欲、滅盡向,是名法次法向法師

若比丘於老死、生,離欲、滅盡向,不起諸漏,善解脫,是名達離貪解脫法師

若比丘於有(結*)、取、愛,離欲、滅盡,不起諸漏、善解脫,是名達離貪解脫法師。

若比丘於受、觸、六入處、名色、識,離欲、滅盡向,不起諸漏、善解脫,是名達離貪解脫法師。

若比丘於貪愛(愛識*)、行(見*)、無明,離欲、滅盡,不起諸漏,善解脫,是名達離貪解脫法師。

尊者摩訶拘絺羅語尊者舍利弗言:「善哉!善哉!於世尊聲聞中,智慧、明達,善調、無畏,見甘露法,以甘露法具足身作證者,謂尊者舍利弗,能作如是種種甚深正智之問!猶如世間無價寶珠,人皆頂戴,汝今如是,普為一切諸梵行者之所頂戴,恭敬、奉事。我於今日,快得善利,得與尊者共論妙義」。

時二正士更相隨喜,各還所住。

7-1-2-2-5-4-4. 元亨寺版漢譯《相應部》 『因緣相應』65 經之修正

部派傳誦之「無明緣行」的「行」,根 據《相應部》『蘊相應』81,47 經、《相應阿含》57,45 經的共說,應當還原、修正為「妄見(即我見、常 見、斷 見 等)」,提要句頌簡稱為「見」。但是避免教界學人的不適,先尊重目前的傳誦習慣,用行(見*)表達。另部派傳誦之「行緣識」的「識」,根 據《相應部》『蘊相應』3 經、《相應阿含》551 經的共說,還原、修正為「愛識」,提要句頌簡稱為「愛識」。部派傳誦之「愛緣取,取緣有」的「有」,根據《相應 部》『蘊 相 應』120,105 經、《相 應 阿 含》19,71 經的共說,還原、修正為「有結」,提要句頌簡稱為「有」。

一 [爾時,世尊]住舍衛城。

二 [爾時,世尊曰:]「諸比丘!昔我尚未得正覺(為菩薩【註】此句是《舍利弗阿毘曇論》的論義融攝,《相應阿含》無有此句)時,曾作此念:「此世間實陷於苦惱,生而奔向衰、老、死而又將再生。然卻不知此老死苦之出離。實則如 何得知此老死苦之出離耶?」

三 諸比丘!然則我作是念:「有何故有老死耶?緣何 有老死耶?」

四 諸比丘!爾時,我依正思惟,依慧悟得生:「有 生故有老死,緣生而有老死。」

五 諸比丘!時我作是念:「有何故有生?……有有……有取……有愛……有受……有觸……有六 處?……有名色耶?緣何而有名色耶?」

六 諸比丘!依正思惟,於我而生慧悟得:「有愛 識*故有名色,緣愛識*而有名色。

七 諸比丘!時我作是念:「有何故有愛識*?緣何有愛識*耶?」

八 諸比丘!我生正思惟,依慧悟得:「有行(見 *)故有愛識*,緣行(見*)而有愛識。」

九 諸比丘!時我作是念:「有何故有行(見*)? 緣何有行(見*)耶?

十 諸比丘!我生正思惟,依慧悟得:「有無明故 有行(見*),緣無明而有行(見*)。

十一 諸比丘!時我作是念:「生而亦老,衰而至死將再生。即緣無明而有行(見*),緣行(見*)而有愛識*,緣愛識*而有名色;緣名色而有六處,緣六處而有觸……如是,此乃全苦蘊之集。

十二 諸比丘!「是集、是集」。我於尚未聞之法、 即生眼、生智、生慧、生明、生光

十三 諸比丘!時我作是念:「無何故無老死,因何 之滅而有老死之滅耶?」

十四 諸比丘!爾時,我生正思惟,依慧悟得:「無 生故無老死,因生之滅而有老死之滅。」

十五 諸比丘!時我作是念:「無何故無生……無有……無取……無愛……無受……無觸……無六 處……無名色,因何之滅而有名色之滅耶?」

十六 諸比丘!爾時,於我生正思惟,依慧悟得:「無愛識*故無名色,因愛識*之滅,而有名 色之滅。」

十七 諸比丘!時我作是念:「無何故無愛識*,因 何之滅,而有愛識*之滅耶?

十八 諸比丘!爾時,於我生正思惟,依慧悟得:「無行(見*)故無愛識*,因行(見*)之 滅,而有愛識*之滅。

十九 諸比丘!時我作是念:「無何故無行(見 *),因何之滅,而有行(見*)之滅耶?

二十 諸比丘!爾時,於我生正思惟,依慧悟得:「無無明故無行(見*),因無明之滅、 而有行(見*)之滅。

二一 諸比丘!時我作是念:「我依此道乃達菩提。即:由無明之滅而有行(見*)之滅,由行(見*)之滅而有愛識*之滅,由愛識*之滅而有名色之滅;由名色之滅,而有六處滅;由六處之滅,而有觸滅;……如是,此乃全 苦蘊之滅。」

二二 諸比丘!「是滅、是滅」,我於尚未聞之法, 即生眼、生智、生慧、生明、生光。

二三 諸比丘!譬如有人、徘徊阿蘭若林,發現古人通行之古道、古徑,彼則追隨其道,隨其道而行。發見古人止住之古城、古都,其園林亦具 足。具足美麗有堤之蓮池。

二四 諸比丘!爾時,彼人向王或王之大臣報曰:「尊者,當知我徘徊阿蘭若林,發見古人通行之古道、古徑,追隨其道,隨其道而行。發見古人止住之古城、古都,園林亦具足,具足美 麗有堤之蓮池。尊者!宜於其城予修築。」

二五 諸比丘!爾時,王或王之大臣,修築其城邑,其城邑後來繁榮,眾人熾盛,增上發展。諸比丘!同此,我發見過去正覺者通行之古道、古 徑。

二六 諸比丘!過去諸佛所通行之古道,古徑者何耶?即此八支聖道。即:正見……正定。諸比丘!此乃過去正等覺者通行之古道、古徑。追隨其道,隨其道而行,則知老死,知老死之 集,知老死之滅,知趣滅老死之道跡。

二七~三五 追隨其道,隨其道以行,知生……;知有……;知取……;知愛……;知受……;知觸……;知六處……;知名色……;知愛識 *……。

三六 追隨其道,隨其道以行,知行(見*),知行 (見*)之集、知行(見*)之滅、知趣行(見 *)滅之道跡。

三七 知此,我以示比丘、比丘尼、優婆塞、優婆夷。諸比丘!如是梵行繁榮、增廣,示知眾多 人等,予增大,依人天而善說示。」

7-1-2-2-5-4-5. 大正藏《相應阿含》287 經 之修正

部派傳誦之「無明緣行」的「行」,應當還原、修正為「妄 見(即我見、常見、斷見等)」,但是避免教界學人的不適,先尊重目前的傳誦習慣,用行(見*)表達。另部派傳誦之「行緣識」的「識」,還原、修正為「愛識」,提要句頌簡稱為「愛識」。部派傳誦之「愛緣取,取緣有」的「有」,還原、修正為「有結」,提要句頌簡稱為「有」。

如是我聞:一時,佛住舍衛國祇樹給孤獨園。

爾時、世尊告諸比丘:「我憶宿命,未成正覺時,獨一靜處,專精禪思,作是念:何法有故老死有?何法緣故老死有?即正思惟,生如實無間等,生有故老死有,生緣故老死有。如是生……。有……。取……。愛……。受……。觸……。六入處……。何法有故名色有?何法緣故名色有?即正思惟,如實無間等生,愛識*有故名色有,愛識*緣故名色有。我作是思惟時,生如實無間等,愛識*緣故名色有,名 色緣故識有,輾轉緣生增廣。

復作是念:何法有故愛識*有?何法緣故愛識*有?即正思惟:如實無間等生,行(見*)有故愛識*有,行(見*)緣故愛識*有。如是何法有故行(見*)有?何法緣故行(見*)有?即正思惟,如實無間等生,無明有故行(見*)有,無明緣故行(見*)有。

我作是正思惟時:謂無明緣行(見*),行(見*)緣愛,愛識*緣名色,名色緣六入處,六入處緣觸,觸緣受,受緣愛,愛緣取,取緣有,有緣生,生緣老病死、憂悲惱苦,如是如是純大苦聚生。

我時作是念:何法無故﹝則﹞老死無?何法滅故老死滅?即正思惟,生如實無間等,生無故老死無,生滅故老死滅。如是生、有、取、愛、受、觸、六入處、名色、愛識*、行(見*)廣說。

我復作是思惟:何法無故行(見*)無?何法滅故行(見*)滅?即正思惟,如實無間等,無明無故行(見*)無,無明滅故行(見*)滅;行(見*)滅故愛識*滅,愛識滅*故名色滅,名色滅故六入處滅,六入處滅故觸滅,觸滅故受滅,受滅故愛滅,愛滅故取滅,取滅故有滅,有滅故生滅,生滅故老病死、憂悲惱苦滅,如是如是純大苦聚滅。

我時作是念:我得古仙人道,古仙人逕,古仙人道跡;古仙人從此跡去,我今隨去。譬如有人遊於曠野,披荒覓路,忽遇故道、古人行處,彼則隨行。漸漸前進,見故城邑,故王宮殿,園觀、浴池,林木清淨。彼作是念:我今當往白王令知。即往白王;大王當知!我遊曠野,披荒求路,忽見故道、古人行處,我即隨行。我隨行已,見故城邑,故王宮殿,園觀、浴池,林流清淨。大王可往,居止其中。王即往彼,止住其中,豐樂安隱,人民熾盛。今我如是,得古仙人道,古仙人逕,古仙人跡;古仙人去處,我得隨去,謂八聖道:正見、正志、正語、正業、正命、正方便、正念、正定。

我從彼道,見老病死,老病死集,老病死滅,老病死滅道跡。見生……。有……。取……。愛……。受……。觸……。六入處……。名色……。識……。行(見*),行(見*)集,行(見*)滅,行(見*)滅道跡。我於此法,自知、自覺,成等正覺。為比丘、比丘尼、優婆塞、優婆夷,及餘外道,沙門,婆羅門,在家、出家,彼諸四眾,聞法正向!信樂知法善,梵行增廣,多所饒益,開示顯發」。

佛說此經已,諸比丘聞佛所說,歡喜奉行。

7-1-2-2-5-4-6. 經誦之相應與相契

如前面章節闡述,關於《相應部》『因緣相應』65,67 經、《相應阿含》287,288 經之矛盾的探究,可以發現《相應部》與《相應阿含》都有自相不一致的情況。

由於《舍利弗阿毘曇論》依據提要句頌作為解說經義的標準,無法正確的解說「識」與「名色」之間的因緣,造成「俱生、共生、和合生」的部派論義。在「俱生、共生、和合生」的論義影響下,分別說部的部派經誦捨棄 佛陀親譬的『五種子喻』,另用『蘆束喻』解說「識」與「名色」的因緣,進而有《小部》『無礙解道』之「互緣、依緣」的義解,以及《發智論》之「相依生」的論解。

自《舍利弗阿毘曇論》傳出之後,印度佛教部派受其影響無一例外,曲解佛陀教導之「緣生」的真義,影響佛教的經說傳誦與義解達兩千二百餘年,真實佛法隱沒已久。 《相應部》『因緣相應』65 經的經誦中,提出「此識由此以還,無超進名色,於此限度」,缺漏「無明」、「行」的陳述,明顯不同於《相應阿含》287 經既有「齊識而返,不能過彼」的經文,但在「滅法」的陳述中提出「無明」、「行」。特別是「十二支緣生法之四聖諦」,還有大眾系《增壹阿含》(38)『力品』第 4 經的引據,都確實無誤的證明「無明」、「行」是經說原有的傳誦。

《相應部》『因緣相應』67,65 經與《相應阿含》288,287 經之間,古說與新義的差異,不同部派改編經文的作法也不同,造成經誦的自相矛盾與彼此不一致是極為明顯。

這四篇經文,藉由印度三大部派傳誦之三部聖典的經法共說為準,消除《舍利弗阿毘曇論》之錯誤論義的不當影響,經由適當修正後,《相應部》『因緣相應』67,65 經與《相應阿含》288,287 經的經說內容與義理,不僅契合廣大古老經法的共說,更達成四篇經說傳誦的一致性。

由此釐清「識」與「名色」之間的因緣,棄捨《舍利弗阿毘曇論》之「識為分位」、「識生」的錯誤論義,度越部派佛教不當論義的障礙,開顯佛說「十二因緣法」的真實義,攝引世人復歸 佛陀之道。

  • 1. 見《增壹阿含》卷三十一:參大正藏 T2 p.718.1-13~p.718.3-6
  • 2. 見隨佛著《十二因緣之原說與奧義》之『7-1-2-2-4 十二 因緣之「行」的語義探究』
    在目前廣為流傳之「十二因緣」的提要句頌當中,原是 「無明」為緣而生「我見」與「常見、斷見」,不是採 用「見(巴 diṭṭhi)」的 語 詞,而 是 採 用「行(巴 saṅkhāra、梵 saṁskāra)」的用語。原因是原經義的 「我見、常見、斷見」的「見」,在《舍利弗阿毘曇 論》的論義是竄改為「身行、口行、意行」,接著論書 義解連結於 後世對「行陰」的新義解(身、口、意 行),而「行陰」之新義解的造作(巴 cariyā),卻是 依舊使用舊語詞的「行(巴 saṅkhāra)」。
    因此,「十二因緣」原始經義中,緣無明而生的「見 (巴 diṭṭhi)」,先是被曲改義解為「身行、口行、意 行」的「造作(巴 cariyā)」,而行陰原有用詞的「行 (巴 saṅkhāra)」,又與後世解說行陰的新義「造作 (巴 cariyā)」,在語詞上都通用 saṅkhāra。分別說部 遂將提要句頌原本之「見(巴 diṭṭhi)」改轉的「造作 (巴 cariyā)」,修改為「造作(巴 cariyā)」與「行 (巴 saṅkhāra)」通用之「行(巴 saṅkhāra)」的語 詞。日後,「十二因緣」之「見(巴 diṭṭhi)」的新義解 與新語詞──行(巴 saṅkhāra),逐漸的影響其他的部 派,更成為後世部派的普遍用法。
  • 3. 見南傳《相應部》『蘊相應』1經
    「於此有無聞之凡夫,不見聖人,不知聖人之法,不順 聖人之法,不見善知識、不知善知識之法,不順善知識 之法,觀色是我,我以色有,我中有色,色中有我,住 纏於色是我,色是我所。彼人,住纏於我是色,色是我 所,彼色變易、變異。彼人於色之變易、變異,而生 愁、悲、苦、憂、惱。觀受是我……。觀想是我……。 觀行是我……。觀受是我……。觀識是我,我以識有, 我中有識,識中有我,纏住於我是識,識是我所。彼人 住纏於我是識,識是我所,彼識變易、變異。彼人於識 之變易、變異,而生愁、悲、苦、憂、惱。」
  • 4. 見《舍利弗阿毘曇論》卷七:參大正藏 T28 p.576.3-17~23
  • 5. 見《舍利弗阿毘曇論》卷十三:參大正藏T28 p.613.1-6~9
  • 6. 見《舍利弗阿毘曇論》卷二十一:參大正藏 T28 p.663.1-24
    見《舍利弗阿毘曇論》卷二十六:參大正藏 T28 p.690.2-6~7
    見《舍利弗阿毘曇論》卷四:參大正藏 T28 p.553.3-8 ~ p.554.1-7
  • 7. 見《舍利弗阿毘曇論》卷八:參大正藏 T28 p.587.1-4~p.587.2-11
  • 8. 見《舍利弗阿毘曇論》卷八:參大正藏 T28 p.587.2-12~p.588.1-15
  • 9. 見大正藏《雜阿含》821 經;南傳《增支部》『三集』 85經
  • 10. 見《阿毘達磨發智論》卷十八:參大正藏 T26 p.1017.3-1~4
  • 11. 見《舍利弗阿毘曇論》卷二十一:參大正藏 T28 p.663.1-24
    見《舍利弗阿毘曇論》卷二十六:參大正藏 T28 p.690.2-6~7
    見《舍利弗阿毘曇論》卷四:參大正藏 T28 p.553.3-8 ~ p.554.1-7
  • 12. 見《舍利弗阿毘曇論》卷七:參大正藏 T28 p.576.3-17~23
  • 13. 見《舍利弗阿毘曇論》卷十三:參大正藏 T28 p.613.1-6~9
  • 14. .見《阿毘達磨大毘婆沙論》卷一百九十九:參大正藏 T27 p.996.2-15~ p.996.3-5
    見《阿毘達磨大毘婆沙論》卷二百:參大正藏 T27 p.1002.1-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