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答: 佛陀教導的「親驗實證的事實」,而不是「絕對如是而不變的真理」。事實與真理,似乎相近、相同,但實有著不同的意涵。追求及信仰「真理」,是大不同於「明見事實,體現如實之道」。試想:生命是有限,經驗是有限,有誰具備討論及判定「真理」為何?不論「真理」是有限、無限,對於現實的人生而言,真正重要的是「當前的事實」,還有如何「滅苦於現前」,而佛法就只是如此。
佛法為佛說,但只要理趣一致,在「相應修多羅,不越毘尼」的準則下,佛弟子說、諸天所說,也都可視為佛法。這在「第一次結集」以後,至佛滅後百年間的「根本佛教」時期,當時的僧團即知如是。這是明智之人都可接受的標準,不致於文字章句皆要「佛親口說」不可。否則任何佛教作品的流通,豈非皆是阿鼻業?但是,這個作法要妥善的落實,就必須先確定「佛親口說」為何?才能依佛說為準,勘驗那些佛弟子、諸天的說法,不違越佛說――依經依律,而不致於依十方學人的經驗法則、主觀判斷,乃至傳播的聲勢、學眾的多寡、教派的實力,或是信眾的需求,作為判定佛法的標準。在「第一次結集」以後,當時僧團對於增新的傳誦,就是採行「相應修多羅,不越毘尼」的勘驗標準,而修多羅與毘尼,指的就是「第一次結集」的內容。由於這是佛陀住世之親教弟子,大迦葉、阿難、優波離等五百聲聞阿羅漢的共集,所以集出的傳誦,一律題曰「如是我聞」。
《雜阿含》與《相應部》當中的『因緣』、『食』、『聖諦』、『界』、『五陰』、『六入』與四念處等『道品』之七事修多羅,已被考證出是「第一次結集」的集成,但經過後世部派的傳誦,「部義」的融入及教說的增新、改變,是難以避免,只能從各部派傳承的「部派誦本」中,對照、探尋初始的教說為何?因此,如果部派間的部義差異越大,那麼部派誦本的共說,其可信度就越高;反之,如部派立場相近,甚至是母系與支派的關係,那麼傳誦的共說,可信度就低。傳誦《雜阿含》與《相應部》的部派,分別是北方阿難系說一切有部及南方優波離系分別說系錫蘭銅鍱部,也是佛滅後116 年,立場不同、見解分歧的兩大部派。雖然有部世友論師的『部執異論』,以及分別說系銅鍱部的『島史』,都互說對方是自部所出的支部,是為同一系,都自尊自部為上座本宗,但是從旁系之大眾部的記載中,佐證了佛教分化初期,阿難系上座部及優波離系的分別說部、大眾部是三分,彼此並無本末的關係。由於現今世上僅存說一切有部與分別說系錫蘭銅鍱部的「相應誦本」,大眾系的傳誦已不可見,並且大眾系的經誦,可能只存漢譯《增一阿含》,所以對比諸『相應』以尋得「佛陀原說」的探究,在資料的周全上不免遺憾,但在其他更可信、有力的證據出現以前,也只能如此。
此外,如無另外可靠史獻的出現,兩部傳誦的「共說」,也只有接受,不能憑空想像和懷疑,用「可能有誤」或「不能代表全部」來拒絕。這正如某些質疑「八敬法」的北傳法師一樣,不能因為諸部所傳小有出入,在無有其他史獻的根據下,即懷疑諸部共傳的「八敬法」非為佛制,而冒然的主張「八敬法」是後世的偽造,並加以抵制。若如此,更多有具實證據,已經確證不是出自佛說的後世典籍,何不也一概抵制,反而加以擁護?這種以「自身的需要及見解」為依據、為證明,開放、自由的論證學風,原本應是社會的共同資產,既可以自創新教說與新教派,也無可反對與排斥,應當尊重。但如要掛名於 佛陀教法之內,就不能如此。最起碼也要尊重一下 佛陀的教說吧?
長久以來,某些教派,標榜的就是這種自由開創的風格,而結果是「聖人滿街走」。雖然不顧教法本末的墨守成規、食古不化,確實不值得鼓勵與支持,但為了反對保守的風格,採取自由開放的作法,強作應世之變,不顧 佛陀所說為何,畢竟不見得會更「妥當」。對於各種不同的說法或信仰,能否如同佛陀原本教法的證得菩提呢?誠如許多人所言,大都要經過漫長歲月的綿密驗證,一時之間難以證明,不能冒然的反對。但是,試問:是否我們可以讓佛教先接受種種「言之成理的新說」,等經過長時間的折騰之後,再對世人說這是不是佛法呢?若是如此,又會是何等下場?
如要附會於佛法之內,先要尊重佛說。不然,大可自創新教,提倡一套「真理」,豈不更乾脆?如要立說,又要附於佛法之內,那就需要「自我證明」,證明新說與佛說同義,當然對於種種依據佛說而提出的質疑,需要能提出各種證明,並且證明能契合於佛法之內。各種新說法的證明方式,不能論證到最後,是採用傳統佛教的佛弟子智見不足、修證不夠、不知、不識,來合理化新說的立場;或是提出 佛陀在世人不可至的地方宣說,是過去佛弟子不曾聞知的教法,超越了過去傳誦的佛法,是更殊勝的教說,是佛的真實本懷;或是以不曾出現於現實人間的他方佛所說。如是種種脫節現實,否定現有「依經依律」的佛說,作為證明「違經違律」之新說的方式,是否妥當?平心而論,如果這種自我證明為佛說的模式,佛弟子以為可行,那麼將佛法滅沒的過失,不只是附佛的異說而已,佛弟子們的過失更大。任何新說法要證明如同佛義,應當是要證明自己是向佛說看齊,而不是強解佛說,讓佛說向新解看齊,這是基本與不移的準則。